重慶武隆區烏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答疑補遺文件
武隆區烏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
答疑補遺
(一)
各潛在投標人:
一、現將“武隆區烏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的答疑部分發布如下:
問題
(一)、
(二):招標文件商務部分“投標人提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每提供 1 個包括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案例得 3.5 分,本項目最多得 7 分。”這是招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重慶市招投標條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定義的“特定行業業績”,招標人、代理機構為“重慶知行數聯智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中電智安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制,你們是給武隆環保局領導完成利益輸送,還是給其它領導利益輸送,望重視,糾正這種行為,否則將向紀委、監委舉報。
答:本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招標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相關招投標管理規定。商務部分為招標文件中重要組成部分,其設定是為了更好的評估投標人各方面的經驗及綜合實力,本次招標文件中商務部分設定要求均圍繞項目特征及行業要求,且商務部分要求的是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案例,該業績要求指向的是具體項目類型,而非“特定行業”。“特定行業業績” 的核心是限定投標人必須具備某一專屬行業的業績,而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并非某一特定行業專屬,環保科技、工程建設、智能監測等多個領域的企業均可承接此類項目,招標文件中業績條款未設置任何指向其他公司的排他性條件,未限定專利、品牌、特定資質或業績規模等僅特定企業可滿足的要求,不存在為特定企業 “量身定制” 的情形,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問題
(三):我單位擬參加貴方組織的“武隆區烏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投標。在認真研讀招標文件并對照項目招標公告過程中,發現分項報價表相關內容存在格式不一致情形,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問題情況說明
招標文件《第三卷 第六章
一、投標函部分
(二)分項報價表》中提供的分項報價表表單格式,與項目招標公告頁面所附“項目清單”的表單格式不一致,上述不一致情況,可能導致不同投標人選用的報表樣式及填報口徑不統一,增加投標文件因形式差異被認定為不符合要求的風險。
二、澄清與確認請求
為確保本項目投標報價口徑統一,避免因對分項報價表理解不一造成不必要的爭議或形式性問題,現就上述事項懇請貴方予以明確:
1.請確認本項目分項報價編制與填報應以招標文件《第三卷 第六章
一、投標函部分
(二)分項報價表》為準,還是以項目招標公告頁面所附“項目清單”表單格式為準;
2.如需對現有表單格式進行統一或調整,煩請以補遺或澄清公告形式發布最終有效版本,以便各投標人據此規范編制投標文件。
妥否,敬請審議,并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答復為盼。
答:本項目投標文件格式中投標函部分
(二)分項報價表的編制與填報,以招標文件附件清單進行報價,具體詳見補遺內容。
問題
(四):招標文件商務部分,設置業績“投標人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每提供1個包括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案例得3.5分,本項目最多得7分。”代理機構、招標人、武隆環保局三個單位為了利益輸送,違反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