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申請排污許可
1.排污單位登錄“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在申報指南欄目可下載《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和《企業守法承諾書》模板文件,線下填寫完成后掃描上傳系統。
2.點擊導航欄“網上申報”按鈕,進入“國家排污許可申請子系統”業務辦理平臺頁面。
3.注冊后可進行相關業務的在線申請。請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區的分公司/分廠需單獨申領排污許可證,注冊時“單位名稱”為企業總公司/總廠名稱,“注冊單位名稱”為本次申領許可證的企業分公司/分廠名稱,若沒有分公司/分廠,才可填寫總公司/總廠名稱。
4.首次在本系統申報排污許可證,請點擊“許可證申請”模塊進行填報。
5.許可證在線申請業務包括5項:排污許可證新辦申請、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排污許可證補辦申請和信息公開。前四項業務的申報流程相同,信息公開用于排污單位發布申請前信息公開內容。
排污許可證申請辦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單位點擊“許可證申請”進入許可證申請頁面
第二步:在許可證申請頁面內點擊“我要申報”按鈕進入申請資料填寫頁面
第三步:根據填報頁面左側導航,一步一步填寫許可證申請信息,一個頁面填寫完成后,點擊頁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鈕,填報下一頁的內容,也可以點擊“暫存”按鈕,保存當前填報信息。
►申請填報包括14個頁面的內容,分別為: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排污單位基本情況-主要產品及產能;排污單位基本情況-主要燃料及原輔材料;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組織排放信息;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無組織排放信息;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企業大氣排放總許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請排放信息;環境管理要求-自行監測要求;環境管理要求-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地方環保部門依法增加的內容;相關附件。
►請按照頁面順序進行填報。在填寫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燃料及原輔材料,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相關表單內容時,系統會默認當前填報內容為企業注冊時填報的行業類別下的內容(填寫時可選擇的下拉菜單為注冊時填寫行業的下拉菜單),若當前申請單位涉及多個行業,請先選擇企業所在行業,再依次進行填報。
►主要產品及產能信息表中,生產設施和產品都與主要工藝相對應,請分別添加主要工藝,及其對應的生產設施和產品。
►生產設施編號、污染治理設施編號、排污口編號為企業自行編制或填寫當地環保部門統一印發的編號。請注意相同的設施和排放口填寫相同的編號,不同的設施和排放口填寫不同的編號,一次填寫一個編號,請勿將多個編號寫在一個文本框內。
►為了滿足各地管理要求的差異,所有表單中都新增了其他信息列或備注信息文本框,若有對應表格中無法囊括的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在其他信息列或備注信息文本框中。
第四步:發布許可申請前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填寫完(1)排污單位基本信息;(2)主要產品及產能;(3)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4)排污節點及污染治理設施;(5)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6)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組織排放信息;(7)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無組織排放信息;(8)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企業大氣排放總許可量;(9)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10)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請排放信息表格相關信息后,可在本系統進行許可申請前信息公開,系統也會給予填報提示。
►在業務辦理頁面,點擊“信息公開”模塊
►點擊“許可申請前信息公開發布”按鈕,填寫發布起止時間。
►填寫完成后,點擊“發布”按鈕,系統自動向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平臺發布一條申請前公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填報的10張表單內容和相應的PDF文件。
►信息公開期間排污單位不可以修改上述10張表單的內容,不可提交申請,但是依舊可以編輯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和地方環保部門依法增加內容的信息。信息公開時間截止,用戶可以再次編輯填報內容。
►信息公開期間用戶可以撤銷發布內容,系統留痕保存,用戶可以再次提交發布內容。
►排污單位可以進入信息公開模塊實時查看用戶反饋意見。
►許可申請前信息公開除了可在本系統發布外,也可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公共網站、行政服務大廳或服務窗口等其他形式進行公開發布。
第五步:
►許可申請模塊所有信息填寫完成后,點擊“提交”按鈕,確認提交后,業務申請填報完成,申報信息提交給管理部門審核。排污單位在提交申請頁面,可下載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信息統一提交給企業所在區域市級環保部門(直轄市為區縣環保部門),由市級環保部門(直轄市為區縣環保部門)分發處理。
第六步:
►未提交:已填寫申請,但還未提交,可點擊操作列的“繼續申報”按鈕完成業務申報。
►已提交等待受理:排污單位的許可證業務申請已提交成功,等待受理中。
►審批中:排污單位的許可證業務申請已受理,正在審批環節。
►審批通過:排污單位的許可證業務申請已審核通過,排污單位可在各地規定期限內去相關部門領取審批意見和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補件:排污單位業務辦理資料不全,需補齊資料后再次提交申請。
►不予受理:企業提交審批部門有誤,審批部門打回不予受理。
►審批不通過:排污單位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
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需了解的問題
1. 哪些企業需要申報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包括:
(1)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2)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3)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4)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5)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2.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時限是什么時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名錄”),要求“分步推進”。結合實施方案和名錄要求,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20年完成。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和第十四條,對于現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環保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或省級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對于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則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實際產生排污行為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3. 什么是綜合許可管理?
根據暫行規定第六條,環保部門將通過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也就是說,排污單位排放各類污染物的行為都將在一個綜合性的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規定,一企一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也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目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據實施方案,隨著排污許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許可證也將依法逐步納入固體廢棄物、噪聲等其他污染物,最終實現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的全覆蓋。
4. 什么是簡化管理?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排污許可應當實施差異化管理,對于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簡化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排污許可證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2)排污許可證中的載明的許可事項和環境管理要求都可以適當簡化;
(3)在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申請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
(4)在環保部門監管執法時,被檢查的頻次可以減少。
5. 排污許可證上會有些什么內容?
根據暫行規定,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
排污許可證的正本上會載明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的副本上會載明四個方面的信息:
A.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
B.許可事項。
許可事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2)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確定)。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此外,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也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C.環境管理要求。
環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2)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3)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D.其他信息。
包括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對于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的許可事項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環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適當簡化。
6. 國家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有什么用?
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排污許可實施信息化管理。環保部將建設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都將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排污許可的管理全過程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包括:
(1)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
(2)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
(3)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社會監督等信息將在信息平臺上記錄;
(4)排污單位可以在信息平臺上進行信息公開,包括申請前的信息公開和執行排污許可證規定時的信息公開。
7. 怎么申請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分兩步。
首先,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之前對主要申請內容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申請前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時間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3)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
8. 哪個部門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權限?
排污單位應當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根據暫行規定第七條,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什么情況會導致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以下九種情形會導致排污單位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1)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沒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4)申請的排放濃度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5)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6)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不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
(7)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未按規定進行變更;
(8)排污口設置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9)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10. 領到排污許可證就萬事大吉了嗎?
領到排污許可證并不是排污許可管理的終點,而是開端。根據暫行規定,排污單位在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還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
(1)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
(2)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規定的最新環境保護要求等。
(3)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
(4)按規范進行臺賬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
(5)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此外,在有關情況發生變更的時候,排污單位還應當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應當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應當申請補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將貫穿企業生產排污的全過程,是企業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據。加強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履行環境法律義務,才能保障企業的有序生產和長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