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幸福南路(鐵路橋~311)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公告
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幸福南路(鐵路橋~311)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招標公告
標段編號:3207222207260002010001
1、招標條件
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 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已由東發改復【2022】72號文批準建設,建設資金財政資金,現已落實。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幸福南路(鐵路橋~311)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進行公開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江蘇秋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具體負責本工程的招標事宜。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建設地點:東海縣幸福南路(鐵路橋~311)
2.2建設規模:對幸福南路(鐵路橋~311)污水管網改造約3.5千米(管徑DN400-DN500),新建污水檢查井107座,DN300雨水支管約0.7千米,混凝土道路破損修復約12000平方米,鋪設瀝青混凝土路面約43000平方米等。
2.3 工期要求:120日歷天(具體開工時間以業主的書面開工令為準);
計劃開工時間:2025 年06月20日;計劃竣工時間:2025 年10月18日(具體開工時間以業主的書面開工令為準)。
2.4 質量要求:執行國家現行驗收標準,等級為合格;
2.5 最高投標限價:19009656.55 元,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作無效標處理;最高投標限價已經過財政部門評審,請投標人合理報價。
3、投標人資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資格后審方式,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
3.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營業執照;
3.2具有企業基本戶開戶許可證或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證明;
3.3企業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在有效期內),企業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4 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并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有效期內);
3.5 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注:在建工程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3)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授權代理人。
(4)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 5 年的。
3.6投標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2022年01月01日(以竣工驗收證明時間為準)至今,投標人承擔過單項合同金額在1100萬元及以上的市政給排水(或給水或排水)工程或城市道路工程類似施工業績。
注:
(1)類似業績須同時提供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原件掃描件上傳于誠信庫,缺一不可。竣工驗收證明須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蓋章,否則不予認可;
(2)提供的類似業績證明材料必須能清晰的表明投標人名稱、工程規模、合同價款、工程內容、時間等需要明示的內容。若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中不能反映類似工程業績的各項量化指標,投標人可提供除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件上傳至誠信庫中,其他證明材料是指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清晰反映上述內容的書面證明材料。
(3)類似業績時間的認定以竣工驗收證明的時間為準,金額以原始簽約合同金額為準(不包括補充合同、工程變更等)。
(4)類似業績證明材料包括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的原件掃描件上傳于誠信庫,缺一不可。如果因上傳的證明資料不完善、上傳的掃描件不完整或無法清晰辨認,將不予認可。
3.7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8資格預審申請人或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3)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5)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6)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7)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3.9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本工程執行“江蘇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連云港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通報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監督主管部門限制準入的投標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參加本次投標。
(2)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蘇建招函[2017]12號文。
投標企業(超過 3 年)、法定代表人(超過 5 年)及項目負責人(超過 5 年)無行賄犯罪記錄、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絕不出借掛靠資質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招標文件“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3)本工程執行蘇建招辦【2022】2號文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均不處于不合格狀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