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標題:中交一公局(杭州)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07月份玻璃鋼夾砂管采購招標公告
公告內容:
中交一公局(杭州)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07月份玻璃鋼夾砂管采購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由中交一公局(杭州)公司承建的元書街(學院路至大橋南路)所用玻璃鋼夾砂管,項目資金已完成籌備,具備招標條件,根據中交一公局集團有限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現決定對以項目所需玻璃鋼夾砂管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 項目概況
元書街(學院路至大橋南路)項目:本項目起點位于學院路交叉口東側,終點位于大橋南路交叉口西側。依次與學院路、沈家壟路、石朱塢路、山建路、科甲路、萬年橋路、秦望南大道、明政路、竹簡路、大橋南路相交,其中學院路、沈家壟路、科甲路、大橋南路交叉口不在本項目紅線范圍內,但結合項目整體情況,交叉口段需進行改造。紅線范圍內道路全長 1860.885m,規劃雙向六車道,紅線寬度 40m,道路兩側各 10m 綠化帶,城市次干路標準,設計速度 50km/h。本項目建設內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箱涵工程、綠化工程、交安設施、智能交通預埋管線工程等。
項目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春江街道雁沙路與蔡倫路交叉口。
2.2 標招標范圍
2.2.1本次招標物資品種、數量等詳見“物資需求一覽表”。
2.2.2 招標人不組織投標預備會,不組織現場考察,建議投標人自行進行現場踏勘,投標人可以選擇多種運輸方式和多種運輸線路,投標人的綜合費用不因運輸方式和運輸線路的變化而調整,投標人報價時應將此因素考慮在內。
3. 投標人資格要求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具有招標物資生產經營范圍的生產商或
代理商(銷售商)資質,并具有與本招標項目相應的供貨能力。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 每個投標人可對多個包件投標,但同一投標人在同一項目的同種物資只能中標一個包件。
3.4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包件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被否決。
3.5 只允許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中的一家單位參加某個包件的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被否決。
3.6 各投標人上傳投標文件IP地址重復的,平臺所留聯系人或聯系方式相同的,投標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圍標串標,直接作廢標處理。接到中標通知書(或宣布其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或提出額外附加條件造成合同不能簽訂的,出現以上情況的視情節給予1-3年或永久禁止參與中交一公局集團有限公司各級單位投標。涉嫌圍標造成招標人嚴重經濟損失的,招標人將沒收投標人投標保證金。
3.7 其他要求:無
4. 招標文件的獲取4.1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25年07月10日上午10:00時至2025年07月15日上午10:00時(北京時間,下同),登錄中交集團交融智鏈平臺(網址:https://sp.iccec.cn)完成投標報名并下載電子招標文件。
4.2 招標文件每套售價 500 元,售后不退,因投標人自身問題造成多付標書款或者打錯標書款的,一律不退還。投標人應于2025年07月15日上午9:00時前以電匯方式繳納招標文件費用,備注欄填寫“xx項目玻璃鋼夾砂管標書費用”,匯款需使用投標單位的公戶進行匯款,繳納招標文件費用后,07月15日9:00時前將付款憑證發至郵箱879390853@qq.com,并致電招標聯系人確認開通標書下載權限,(郵件標題欄填寫“**公司提交**項目玻璃鋼夾砂管標書費用”)方能下載招標文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及投標保證金請匯入以下賬戶:
戶 名:中交一公局(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
賬 號:330 501 617 227 000 039 07
標書費用不提供發票,如需開收據,請將供應商名稱,付款日期,郵寄地址、付款憑證,發送至郵箱879390853@qq.com,收據統計截止時間為07月22日-07月28日,逾期將不在接收,不予辦理。
4.3.1 已在網并且已通過招標人層級供應商或已增加招標人為合作單位的供應商、上級供應商可直接報名參與。
4.3.2 在網平級單位供應商未增加招標人為合作單位需進行合作意向申請通過后報名參與。
4.3.3 未注冊供應鏈系統的單位需進行注冊(網址:https://sp.iccec.cn),推薦單位或合作意向單位選擇招標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報名參與。
5. 投標文件的遞交5.1 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 2025年07月16日上午10:00-2025年07月21日上午10:00時,投標人應在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交集團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遞交電子投標文件。
5.2 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中交集團供應鏈管理信息系統將予以拒收。
5.3 電子采購的供應商報價文件由電子報價表及附件共同組成。當電子報價表與附件內容沖突時,應以電子報價表的數據為準。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