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莊路建設工程(重發公告)第2次公告
新莊路建設工程招標公告
(重發公告、資格后審)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新莊路建設工程已由 豐縣經濟發展局 以 豐經發許可[2025]50號 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資金來自 縣財政資金,項目出資比例為100%。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新莊路建設工程 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豐縣城區。具體位置:南苑路南、香榭里路北、支農路東、盛泰路西。
2.1.2建設規模:新建1條長約446米的城市支路,路面類型為瀝青混凝土路面,紅線寬度7米。配套排水、照明、綠化等附屬工程。
2.1.3 合同估算價:約449.87萬元。
2.1.4工期要求:120日歷天。(具體開工時間以開工令簽發日期為準)。
2.1.5質量要求:合格。
2.1.6其他:本工程共分為一個標段。
2.2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雨污水、給水、路燈、綠化等工程,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所包含的全部內容。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須具備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 資質,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如為聯合體投標的,是指聯合體所有成員),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投標人(如為聯合體投標的,由牽頭人擬派)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 (資格),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交納社會保險或將本人執(職)業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信息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變更備案信息為準。
(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項目負責人不得在其他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任一職務。(已在綠化養護、市政養護工程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視為有在建工程)。
(3)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3.3投標人不得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情形。
3.4本次招標 接受 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