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海縣城鎮(zhèn)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果園路(富華路-海陵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東海縣城鎮(zhèn)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果園路(富華路-海陵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東海縣城鎮(zhèn)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項目名稱)已由東海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東發(fā)改復〔2022〕72號(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招標人為東海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建設資金來自財政,已落實(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100%。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果園路(富華路-海陵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東海縣果園路(富華路-海陵路)。
2.1.2建設規(guī)模:果園路(富華路-海陵路)雨污分流改造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污水工程)。
2.1.3最高投標限價: 1963078.92元,投標報價超過該限價將否決其投標。
2.1.4工期要求:90日歷天,具體開工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2.1.5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現行竣工驗收標準,等級為合格。
2.2招標范圍:果園路(富華路-海陵路)雨污分流改造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污水工程)等,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及圖紙。
3.投標人資格要求
本招標項目執(zhí)行蘇建規(guī)字〔2017〕1號文有關資格審查條件的規(guī)定,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
3.1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并取得有效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有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二級注冊建造師及以上資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資格)。
3.3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必選的,資格審查合格至 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1)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材料);
(2)企業(yè)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yè)、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3)企業(y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guī)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4)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①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zhí)業(yè)。
本次招標不接受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其他公司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信息以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的變更備案信息為準。
②擬派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xù),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fā)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guī)模在項目負責人執(zhí)業(yè)范圍之內。
注: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fā)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③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授權代理人。
④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投標人本單位正式職工,具有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加蓋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如是退休人員仍在執(zhí)業(yè)有效期內的,應提供相關退休證明及聘用合同)。
⑤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5)申請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為本招標項目的監(jiān)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c.與本招標項目的監(jiān)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參股的;
d.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e.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f.處于被責令停業(yè)、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tài),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g.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因發(fā)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6)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a.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蘇建招函〔2015〕16號文、蘇建規(guī)字〔2017〕1號、連建發(fā)〔2021〕338號、連建發(fā)〔2021〕336號執(zhí)行。投標企業(yè)及項目負責人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投標、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絕不出借掛靠資質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承諾內容包括: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對違約責任做出書面承諾。(格式詳見“投標人承諾書”)
投標人(超過3年)、法定代表人(超過5年)、項目負責人(超過5年)無行賄犯罪記錄,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投標人承諾書”)
b.本工程執(zhí)行蘇信用辦〔2018〕23號“關于印發(fā)《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聯(lián)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以“信用中國”和“信用江蘇”公布為準,不同網站公布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信息存在差異的,以“信用中國”公布的信息為準。懲戒期限自網站上公布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信息中載明的發(fā)布時間開始,直至撤銷或更正信息中載明的發(fā)布時間的期間。
c.本工程招標工作執(zhí)行“江蘇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連云港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通報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監(jiān)督主管部門限制準入的投標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且未解禁的不得參加本次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