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桃花水庫應急通信保障服務項目現場臨時塔信號覆蓋和保障服務采購項目-采購公告
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桃花水庫應急通信保障服務項目現場臨時塔信號覆蓋和保障服務采購項目已具備采購條件,現公開邀請有意向的單位參加詢比(比選)采購活動。
1.采購項目簡介1.1采購項目名稱及項目編號: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桃花水庫應急通信保障服務項目現場臨時塔信號覆蓋和保障服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ZJZT-2025-14728)
1.2采購人: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
1.3采購代理機構: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1.4采購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采購人自籌,且已落實。
1.5采購項目概況:本項目擬采購無線通信保障服務,提供臨時信號覆蓋和現場維護保障等,詳見商務及技術規范書。預估本次采購金額不含稅17000元,稅率為6%,含稅18020元。
1.6標段劃分:本項目不劃分標段。
1.7成交供應商數量及成交份額:成交供應商數量為1個,份額100%。
★1.8最高響應限價:本項目按不含稅總價報價,最高響應限價為不含稅總價17000元,報價超過最高響應限價的,將否決其響應。
2.采購范圍及相關要求2.1采購范圍:本項目擬采購無線通信保障服務,提供臨時信號覆蓋和現場維護保障等,詳見商務及技術規范書。
2.2項目地點:江蘇省無錫市,具體以采購人指定地點為準。
2.3質量要求:合格,符合國家、行業及采購人要求。
2.4技術標準要求:合格,詳見技術規范書。
2.5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3.供應商資格要求3.1供應商基本資格要求
3.1.1依法設立:本項目要求供應商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上和財務上獨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記注冊的非法人組織,合法運作并獨立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法人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參與響應的,應提供所屬法人針對本項目或覆蓋本項目的經營事項的有效授權。同一法人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不同分支機構,不得參加同一標段響應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詢比項目響應。
3.1.2財務要求:本項目要求供應商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力,并承諾成交后向采購人開具符合采購人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1.3企業資質:本項目要求供應商須同時具備以下資質:
(1)具備有效期內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具備有效期內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機電工程專業承包乙級或以上資質;
提供有效的證書掃描件或電子件。證書有效性以相關最新政策規定為準。如供應商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有關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換領和延續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3〕4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號)的規定換領相應專業等級資質證書,則按照相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認定供應商資質;若因國家政策影響,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且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暫未開展續簽或補辦程序,請提供國家或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政策文件進行補充說明。
3.1.4 人員要求:本項目要求供應商具備以氯嗽保壕弒贛憊芾聿棵虐浞⒌撓行У摹靖嘰ψ饕怠考啊鏡脫溝綣ぷ饕怠刻刂腫饕擋僮髦ぶ遼俑�1人。
須提供上述人員身份證、有效的證書原件的掃描件或電子件、響應截止月前近6個月內任意連續三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或勞動合同證明材料原件的掃描件或電子件。注:社保若非供應商或其下屬分支機構繳納的,須補充提供繳納單位與供應商及勞動者三者間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如派遣協議、委托協議等)。
3.1.5業績要求:供應商2022年1月1日至響應截止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同類(通信保障服務類)項目業績,且累計業績含稅金額不少于【5】萬元(含)人民幣。
注:①單項合同以合同簽訂時間、合同金額為準,框架合同以訂單或其他結算文件的時間和金額為準;②若為單項合同,須提供合同關鍵頁原件的掃描件或電子件(關鍵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頁、合同金額頁、合同標的頁,合同簽章頁);③若是框架合同,則須提供框架合同關鍵頁原件的掃描件或電子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頁、合同金額頁(如有)、合同標的頁、合同簽章頁)以及能顯示對應關系的訂單或其他結算文件,同一份框架合同僅認可訂單或其他結算文件其中一類證明文件,若同時提供多種證明文件的以時間早者為準。④項目業績數以單項合同/框架協議數計算,即同一框架協議下具備多個采購訂單,認定為一個項目業績。⑤簽訂時間缺漏的,若證明材料可有效判斷業績時間滿足要求則予以認可。上述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將不予認可。
3.1.6控股管理關系:
(1)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標段響應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詢比項目響應。
(2)供應商的股東全部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標段響應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采購項目響應。
(3)供應商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公司董事長、公司副董事長、公司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公司總會計師/公司財務總監)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職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標段響應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詢比項目響應。
3.2供應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采購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