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關于南譙區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沙黃水廠)監理項目招標文件的澄清(答疑)
關于南譙區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沙黃水廠)監理項目招標文件的澄清(答疑)
項目編號:cznqgc202509-004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南譙區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沙黃水廠)監理項目”招標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答疑部分:
一、問:我方在研讀《南譙區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沙黃水廠)監理項目》招標文件后,認為其中三項監理資格要求條款存在與工程實質屬性不匹配、 違反招投標公平原則的問題, 具體表現為:
通過限定“水利工程監理資質”“水利專業注冊證書”等條件,不當排除了具備市政監理資質及相應專業能力的潛在投標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等法規要求,現針對該三項條款提出以下異議。
(一)針對“投標人資質條件:監理單位須具備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丙級及以上資質”(對應招標文件第一章“投標人資格要求”)的異議1、資質覆蓋性異議: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市政公用工程監理資質明確包含“城鎮給水工程(含水廠、取水設施、供水管網)的施工監理”。本項目核心是水廠設施建設及配套供水系統監理,完全屬于市政供水工程范疇,市政監理資質已具備法定監理資格,招標文件單一限定“水利監理資質或綜合資質”,忽略了市政監理資質的適配性。
2、公平性異議: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資格條件應與項目實際需要相適應。本項目施工及驗收遵循《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市政體系的規范及標準,與水利工程技術體系不同,僅允許水利或綜合資質參與,直接排除具備市政監理資質但無水利資質的合格企業,構成不合理排斥。
3、實踐依據異議:城鄉供水項目并非必然限定水利資質,如滁州市本級供水擴建項目等同類工程均允許市政監理資質參與,本項目限定了水利資質,缺乏實踐合理性。
(二)針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要求:投標人擬委任總監理工程師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對應招標文件第一章“投標人資格要求”)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