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州匯入鑒江城區支流排水提升工程子項目五(茂嶺河一期)監理澄清文件
高州匯入鑒江城區支流排水提升工程子項目五(茂嶺河一期)監理(項目編號:GCJS2025GD000539)答疑紀要
各投標單位:
本項目各投標人疑問的解答詳見本答疑紀要,招標文件與本紀要內容不一致的以本紀要為準,且本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各投標單位須仔細閱讀并據此編制投標文件。
1、P10頁招標控制價:542505元是按照行業收費標準下浮50%后的價格。經仔細測算,貴方發布的P10頁“招標控制價”已低于行業合理成本,任何一個正規經營的監理企業都難以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人員配置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實現盈虧平衡。因此,這個報價有極大的“低于成本”嫌疑。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本項目需配置8名監理人員。即便參照茂名地區市場的最低工資水平進行核算(總監及總監代表按8000元/人/月,其余6名人員按5000元/人/月計算),一個標準工期內(12個月)的僅人員工資成本一項即為(8000元/月×2人+5000元/月×6人)×12個月=552,000元。此數額已超出招標控制價,尚未計入企業應繳納的稅費、辦公、檢測、差旅等必要的經營管理成本。因此,當前控制價無法覆蓋最基本的人員開支,更無法保證企業的合理利潤,其“低于成本”的嫌疑十分顯著。
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中,明確將“設定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各類預選庫、資格庫”以及“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招標”等作為重點整治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壘。《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作為中標條件”。《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招標文件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條件。
建議根據監理服務的市場合理成本,重新設定一個科學、公正的招標控制價。若維持現有控制價,則建議相應調整(減少)強制要求的人員配置或縮小服務范圍,使價格與服務內容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