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關于“攀枝花市中信實業綠色能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炳二水廠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炳三區充電站項目電氣設備采購(第二次)”網上質疑的回復01
關于“攀枝花市中信實業綠色能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炳二水廠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炳三區充電站項目電氣設備采購(第二次)”網上質疑的回復01
各潛在投標人:
針對投標人網上提出的質疑,現回復如下:
質疑事項:
質疑
一、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2.2.5
(1)商務評分標準業績評審因素中評分標準:供應商具有一個 2022 年1月1日至今(本項目開標時間為止)的微電網及能源管理系統(EMS)業績的得3分,具有一個直流電氣設備(電壓等級1500v)銷售、應用業績的得 2分,具有一個充電樁銷售、應用等業績的得1.5分。 針對以上2類特定行業業績評審標準質疑理由如下:
1、本項目為設備采購招標,本次采購設備為多樣性設備,并非專項設備采購或特定行業設備采購,很難滿足同一生產廠家或供應商同時生產或銷售本次采購所有設備。因此招標業績評分標準增加特定行業業績評審意義何在?無疑是有傾向性的排斥潛在投標人。
2、招標文件中有2條特定行業業績評審:微電網及能源管理系統(EMS)和具有一個直流電氣設備(電壓等級1500v)銷售在本次設備采購招標中為配套性產品,并非本次設備采購的主體(本次設備采購的主體為充電站設備),且此2項在本次設備采購總金額中占比很小,而將這樣占比很小的配套套性產品業績作為評審的標準,意義又何為?無疑是有傾向性的排斥潛在投標人。
3、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2)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第二章審查標準第五條中的
(二):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3)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百問百答第12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招標人不得以提高資質等級、設置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之外的人員資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標。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不得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對總投資3000 萬元以下,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或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鼓勵招標人不將類似工程業績作為投標、加分、中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