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高新區產業園區再生水系統項目(二期)施工公告
昌吉高新區產業園區再生水系統項目(二期)施工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昌吉高新區產業園區再生水系統項目(二期),已經由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發展科技局以“昌高產發〔2025〕19號”文件批準建設。招標人為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資金來自專項債及高新區財政配套資金,項目出資比例為66.67%和33.33%。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邀請你單位參加昌吉高新區產業園區再生水系統項目(二期)施工投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2.1.1 建設地點: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1.2 建設規模:本項目在昌吉高新區改造G312國道兩側、如意路、光明路、昌盛路、吉祥路等路段區域內再生水主、支、毛管線(DN32-DN400),管線47.8公里,修繕G312國道、廣場入口、昌盛園、科技廣場、火炬廣場等三級綠化管網,灌溉面積185.24萬平方米。(具體內容詳見招標工程量清單)。
2.1.3 工程投資額:6000萬元
2.1.4 計劃工期:計劃2025年12月10日開工、2026年12月09日竣工,總工期365天(日歷日)。(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2.1.5 標段劃分:不劃分標段。
2.1.6 其他:質量標準要求合格。
2.2招標范圍:施工圖紙全部內容及工程量清單中的所有內容(包括招標文件、設計變更、設計說明、澄清、答疑及招標文件補充等內容)。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投標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2 投標人須具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含一級)以上資質,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且未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
3.3 類似業績要求:
□不要求
√要求,(由招標人在以下工程業績中勾選一項)
√企業承擔過 2 項類似業績;
□擬任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承擔過 / 項類似業績。
(類似業績具體指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若發生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變更的,工程業績計入繼任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業績。)
【類似業績指合同金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業績證明材料提供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或發包通知書)、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表(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
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設立企業參與招投標時,招標文件和評標文件中不評價企業業績】。
3.4 財務要求: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報表附注),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設立企業,滿一年的需提供財務審計報告,不滿一年的需提供財務報表。
具體年份要求為近 3 年,指2022年起至2024年止。
(如為聯合體,則需進一步明確滿足財務要求的為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各方)
3.5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6 信譽要求:
3.6.1 信譽基本要求:
(1)未在“信用中國”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失信被執行人或聯合懲戒名單的;
(2)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近年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被記錄有行賄犯罪行為的;具體年份要求為近3年(最多不超過10年),指 2022 年11月27日起至 2025年11月26日止。
(3)未被限制市場準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
3.6.2 信譽其他要求:
(1)近年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情況
□ 本項目招標不評審近年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情況;
√ 本項目招標評審近年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情況;
具體要求:1.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沒有處于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2..投標人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限制承接工程的(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3.投標人、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近3年(最多不超過10年)內不存在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的;4.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沒有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的;
具體年份要求為近 3 年,指2022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近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 本項目招標不評審近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 本項目招標評審近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訴訟和仲裁情況是指與履行下述合同有關及本款項要求的法律敗訴。調解結案以及未裁決的仲裁或未終審判決的訴訟不納入本項目評審。包括:
□施工總承包合同 □專業承包(分包)合同
□工程總承包合同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
具體要求: /
具體年份要求為近 / 年,指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3.7 其他要求:
3.7.1須提供項目負責人及投入本項目人員近6個月(2025年05月-2025年10月)在本單位社保繳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