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西塘及水庫約58.33畝水面3年期經營權交易公告
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西塘及水庫約58.33畝水面3年期經營權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諾
本出租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出租標的權屬清晰,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資產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對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出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已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2、本次資產出租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已認真考慮產權出租行為可能導致的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諾在出租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及各項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6、我方如選擇以網絡競價方式實施資產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認可《e交易平臺競價交易規則》等內容和規定,網絡競價系統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系統異常、競價活動中斷的,我方授權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視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
7、對競租本次出租標的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權利人(如有),我方承諾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詢的義務,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就信息公告內容,行權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權利人;
8、出租標的成交后,我方承諾按照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收費辦法及相關交易文件的約定及時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不因與承租方任何爭議或合同解除終止等任何原因拒絕交納或主張退還交易服務費用。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出租標的簡況
(一)出租標的名稱
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西塘及水庫約58.33畝水面3年期經營權。(標的編號:N0168TD250181)
(二)出租標的基本情況
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西塘及水庫約58.33畝水面3年期經營權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合同的規定,對該水面進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
本次出租標的坐落于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境內,面積約58.33畝,四至范圍為:東至水庫路,西至水庫林場,南至九三路,北至木塘林場。
(三)出租標的現狀
占用中。
(四)租賃期限
3年,租賃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五)租賃用途
僅限于養殖常規水產品,不得養殖影響水質環境等相關部門禁止的養殖項目。
(六)特別提示
1、意向競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標的,須在報名時向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提交申請,由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與出租方聯系后,通知現場查勘時間,由其自行查勘現場。
2、本次出租標的如非占用方競得,則由出租方負責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占用方的撤離清場工作。
三、出租方
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四、出租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本次標的出租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的決策程序,并取得了相應的批準。
五、出租標的的資產評估情況
1、資產評估的委托方: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2、評估機構:蕪湖恒盛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合伙)。
3、評估基準日:2025年10月16日。
4、評估報告名稱及文號:《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擬進行招租了解西塘及水庫水面三年租金咨詢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蕪恒評咨字(2025)第088號)。
5、評估對象: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豐村西塘及水庫約58.33畝水面3年期經營權市場評估價值。
6、評估結果:截至評估基準日,被評估對象評估價值為人民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整(¥26,200.00)。
六、交易條件與意向競租方資格條件
(一)交易條件
1、3年期掛牌價格(出租底價):人民幣26,200.00元。
2、租金的支付要求及方式:
(1)自《水面經營權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則為扣除承租方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用后的余款)自動轉為《水面經營權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價款的一部分。
(2)自《水面經營權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標的全部租賃價款。
(3)出租標的價款支付至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
3、水質保證金設置要求:
(1)為鼓勵承租方實行健康生態養殖,切實保護好水生態環境,出租方特對本次出租標的設立水質保證金。
(2)自《水面經營權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一次性向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繳納水質保證金,水質保證金為人民幣5,000.00元,水質保證金不計息。
(3)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完全履約且未對出租標的的水質造成任何危害的,出租方在第3個合同年度結束后退還全部水質保證金。
4、與標的出租的相關的其他條件
(1)意向競租方承諾: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規定;已經適當的批準與授權參與本次標的競租;所提交的競租申請及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2)意向競租方承諾:應具有經營能力,已對出租標的進行了實地勘查,對出租標的的現狀完全知悉且無異議,對其存在的投資風險已做了充分預判,投資風險自行承擔,與出租方、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無關。
(3)意向競租方承諾:出租標的如由占用方競得,則視同其已辦理移交;如由非占用方競得,則出租方負責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占用方的撤離清場工作,承租方憑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于2026年1月1日按照出租標的對應的水面移交日現狀與出租方自行辦理出租標的的移交,承租方應配合辦理出租標的的移交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的,即視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標的的移交,出租標的自移交(或視同辦理完畢標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責任及風險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與出租方、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無關。
(4)意向競租方承諾:對“本次出租標的現狀為占用中”的情況已完全知悉,對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遲移交問題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經濟、法律責任自行承擔,與出租方、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無關,不得以此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長江農林產權交易所的經濟、法律責任。
(5)意向競租方承諾:對本次出租的經營權僅為水面經營權,周邊耕地、灘涂、溝壑等不在本出租范圍內已完全知悉。如出租標的對應的水面實際測量面積與公告公示面積存在差異時,同意不調整成交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