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陶家污水處理廠前端截污干管修復工程施工答疑補遺文件
陶家污水處理廠前端截污干管修復工程施工
答疑通知
(一)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本工程《陶家污水處理廠前端截污干管修復工程施工》答疑如下:
問題1
1、專用合同中1.6.4
(1)條中“發包人有權在承包人提供上述文件后再支付進度款,且發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等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損失、費用、責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不得以發包人拒絕付款為由拒絕或拖延履行合同項下任何義務。”此條規避了發包人的風險,承包人卻要承擔所有風險不公平,建議風險、損失、費用、責任等該由誰責任誰承擔。
2、專用合同中20.4條中“因承包人違約,發包人采取訴訟、非訴等方式行使權利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及擔保費、差旅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等)均由承包人承擔。”為了展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建議增加“因發包人違約,承包人采取訴訟、非訴等方式行使權利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及擔保費、差旅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鑒定費、 拍賣費等)均由發包人承擔。”
3、專用合同中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責任和權利劃分:承包人應在投標階段對工程量清單所有內容進行復核,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質疑時間內提出異議,承包人未按招標文件約定時間提出異議的,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的投標報價中已包含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范圍內的工程量清單的所有工作內容。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不調整綜合單價。”投標時間很有限,對于圖紙與清單的復核工作又很繁重,且清單編制工作由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完成,但是若工程量清單編制有失于圖紙,最終的承擔責任方卻是承包人,是否也不合理?建議投標報價的依據以工程量清單為準,出現錯漏項按變更估價原則執行。
4、專用合同中16.2.2
(17)條中1)“項目經理不按承諾到崗的(3.2.3 項約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約保證金的 100%支付違約金,并解除合同;”罰款過重,建議修改;
5、專用合同中“16.2.2
(18)承包人應按投標時的投標文件派駐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不得騙取中標。辦理施工許可前申請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的,處承包人 16.2.2
(17)4)款“承包人申請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的”3 倍違約金;取得施工許可后6個月內,申請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的,處承包人 16.2.2
(17)4)款“承包人申請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的”2 倍違約金;違約金累計計算,若該工程竣工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經發包人綜合評審項目安全、質量、進度等滿足實際需要的,發包人可退還已處違約金的 50%。”建議加上的“3.2.3 項約定的情形除外”;
6、專用合同中21.4.27“因承包人原因未達到經發包人確定的節點進度計劃要求 2 次及以上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退場,解除承包合同,沒收承包人全部履約保證金,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承包人合同價款,同時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于工期緊張,建議調整此條;"
回復
:1、本條款約定符合行業慣例及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按合同條款執行;
2、本條款約定符合行業慣例及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按合同條款執行。
3、本項目為清單計價合同,按合同條款執行。
4、本條款為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嚴格考核項目經理,合同條款符合范本規定,不調整,按合同條款執行。
5、專用合同條款3.2.3與16.2.2互為補充、并行適用,按合同條款執行。
6、本項目合同工期結合項目規模、施工工藝測算確定,按合同條款執行。
問題2、請明確是否有業主代表?是否異地評標?
回復:本項目由招標人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不采用異地評標。
問題3、本次項目招標文件當中項目經理為二級建造師,但同時將技術負責人設置為了高級職稱,這是否有點蚊子打大炮了?中級職稱依舊能夠勝任該項目的要求。以往招標文件當中均會讓投標企業簽訂分包給中小型企業的承諾函,但近期貴司發布的項目中卻已經取消該承諾函。本次項目清單金額較小,是否應當將技術負責人作出相應調整,讓中小型企業也參與其中呢?
回復:施工技術負責人主導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解決現場技術難題,并審核設計變更。本項目時間緊,任務重,要求技術負責人精通專業,能獨立主持技術工作,對技術負責人的要求較高。技術負責人的資格要求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確定,故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要求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