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揚州市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更新改造工程揚州市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招標公告
揚州市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設計
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揚州市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更新改造工程 已由 揚州市數據局 以 揚數據投資[2025]73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揚州潔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上級補助,不足部分由業主自籌)。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 揚州市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設計 (標段)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揚州市。
2.1.2建設規模: 擬購置更新污水處理設施共計約290臺(套),其中:六圩污水處理廠約132臺(套)工藝設備、7臺(套)電氣設備,52臺(套)自控儀表;湯汪污水處理廠約 52臺(套)工藝設備,25臺(套)電氣設備,2臺(套)自控儀表;北山污水處理廠約15臺(套)工藝設備,5臺(套)自控儀表。同步實施配套管線等相關工程。本項目總投資額約6464萬元。
2.1.3合同估算價: 70萬元 (含稅價)
2.1.4咨詢服務期:30日歷天。
2.2招標范圍:揚州市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設計(含概算編制)等相關配合工作。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具備的資質及其等級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能力,投標人應同時具備下列資質之一: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行業甲級資質;或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
3.2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給排水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且項目總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包括:1)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2)將本人執(職)業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
3.3本工程設置以下可選條件作為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自2022年12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承擔過項目投資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或改造污水處理廠設計項目。業績證明材料需提供以下資料:
1、依法承發包的交易結果(中標或成交)文件;2、合同。依法承發包的交易結果文件包括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通知書(或備案表)和成交通知書等;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提供業主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出具的有關中標文件。證明資料中涉及評標的相關數據不一致的,以數額較小的為準。合同中需體現相關要求的規模和指標數值,工程內容包含設備或設備更新等相關內容。如果合同中無法體現相關要求的規模、指標、數值的,可以上傳經由原建設單位出具的蓋章證明或相關批復文件以證明。
3.4 投標人應具備的其他要求:
3.4.1 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3.4.2 投標人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等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3.4.3 資格審查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3.4.4 投標人為授權委托人、項目負責人繳納近3個月任意一個月養老保險(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任意一個月在職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材料;已取消書面證明采用網上自助查詢方式的,如當地社保管理部門明確的最大查詢期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月份不一致時,須提供社保管理部門的文件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軍事管理等部門從事工程咨詢的技術人員不能提供養老保險繳納證明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4.5 投標人沒有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被招投標監管機構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內;
3.4.6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5根據“關于印發《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信用辦(2018)23號)”的要求,增加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戒措施。在評標階段,投標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委員會不得推薦該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期間,公示的中標候選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并重新確定中標人。
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信用中國”和“信用江蘇”(www.jscredit.gov.cn)網站予以公示。
3.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要求。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招標文件獲取時間為:2025年 12 月31日至2026年1 月 8 日;
4.2招標文件獲取方式:投標人使用“CA數字證書”登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獲取;
并在響應方端提供下載的市場化“投標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應費用。
6.資格審查
本次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投標文件將按無效標處理。
7.評標辦法
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標準和方法詳見招標文件。
8.發布公告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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