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關于深圳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配送服務的其他公告
遠東鵬質疑復函〔2025〕1-25號
各投標人:
我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投標人委托順豐快遞寄送的《關于深圳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配送服務的質疑函》(以下簡稱《質疑函》)已收悉。該《質疑函》就“關于深圳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配送服務(項目編號:BAZXDL-2025-00832)”的評標信息的有關事項進行質疑。經轉采購人就有關質疑答復如下:
一、關于質疑事項1的問題及答復
(一)《質疑函》反映的問題:
質疑點①:洗滌設備數量要求過高且無法律依據,排斥中小微企業
招標文件第14頁“
三、評標信息”2.技術部分第2項“洗滌消毒 服務能力”中,對設備數量配置提出過高且具體的強制性要求, 具體如下:
(一)評審內容:考察投標人的洗滌設備配置,要求如下:1.具有3臺(含)以上隧道式連續批次洗衣機(洗滌籠);2.具有3臺(含)以上工服干衣籠或10臺(含)以上織物烘干設備;3.具有3臺(含)以上運送車輛消毒設備;4.具有高速平燙線系統(包含展/送布機、熨平機、折疊機設備);5.具有應急保障設備設施:一臺(含)以上應急儲水箱、一臺(含)以上應急發電機及至少(含)三臺以上蒸汽設備。以上設備均為投標人自有或租賃,滿足以上五項要求的得10分,滿足其中四項要求的得8分,滿足其中三項要求的得6分,滿足其中二項要求的得3分,其他情況不得分。其中第5項應急保障設備設施須完全滿足否則本項不得分。
(二)評分依據:1.①自有的設備,提供上述設備購買發票(購買人為投標人),并同時提供設備照片及現場照片;②租賃的設備,提供上述設備的租賃合同及最近 一個月的設備租賃發票,并同時提供設備照片及現場照片;否則不得分。
2.以上資料均要求提供掃描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如未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未能體現上述評分內容的,視為該證明材料無效, 一律作不得分處理。注:上述設備名稱可不與本項評分內容要求的名稱完全一致,但使用用途需完全一致。名稱不一致時,需提供使用用途說明。
法律及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技術規范》(WS/T508-2016)僅對洗滌設備提出“滿足工作需要和功能要求”,未對設備數量作出任何強制性限制。該規范4.4“洗滌用水、設備及用品要求”明確:4.4.1醫用織物洗滌、消毒、烘干、熨燙等用品與設備應滿足工作需要;4.4.5社會化洗滌服務機構宜裝備隧道式洗滌機組(“宜”為推薦性要求, 非強制性)。
質疑理由:招標文件對設備數量的強制性要求,超出了國家衛生行業標準的最低要求和項目實際功能需求,屬于不合理的資格門檻。中小微洗滌企業通常根據自身業務規模配置設備,難以達到如此高的數量標準,該條款客觀上排斥、限制了中小微企業參與投標,違反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
修改建議:刪除對設備數量的具體要求,回歸“功能滿足”的核心標準,具體修改為:(一)評審內容:1.具有專用衛生隔離式洗滌設備和隧道式連續批次洗衣機(洗滌籠);2.具有工服干衣籠或織物烘干設備;3.具有運送車輛消毒設備;4.具有后整理高速平燙線系統(包含展布機、熨平機、折疊機設備);5.具有應急保障設備措施:應急儲水箱、應急發電機及蒸汽設備。(二)評分依據:1.自有的設備提供購買發票(購買人為投標人)及設備照片、現場照片;租賃的設備提供租賃合同、近一個月租賃發票及設備照片、現場照片,否則不得分;2.所有資料需提供掃描件并加蓋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或材料無法體現評審內容的,視為無效材料,不得分;3.設備名稱可不與要求完全一致,但使用用途需完全一致,名稱不一致時需提供用途說明。
(二)答復:
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洗滌設備數量要求,是采購人基于醫用織物分類洗滌、分機操作及應急保障等實際運營需求科學設定的。該條款對所有潛在供應商一視同仁,核心目的是篩選出具備充足服務能力的供應商,確保洗滌消毒服務的穩定性與合規性,完全符合項目質量保障需求,不存在排斥中小微企業的傾向性的情況。且該條款為評標信息中的評分標準,并非資格門檻。
法律依據:
1、《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九條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1條、《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6條等政府采購規定的精神,為實現項目目標,從項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設置與本項目履約能力保障等相關的商務條款。
3、《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十二條第
(三)項的規定,采購人履行下列職責:
(三)提出政府采購需求并確認采購文件。
綜上所述,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關于質疑事項2的問題及答復
(一)《質疑函》反映的問題:
質疑點②:感染性織物車間布局要求超出法定標準,具有特指性
招標文件“
三、評標信息”2.技術部分第3項“感染性醫用織物洗滌消毒保障措施”中,對車間布局提出了超出法定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具體如下:
(一)評分內容:考察投標人感染性醫用織物洗滌消毒保障措施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洗滌工廠內設有獨立的隔離洗滌區域,并配備專用衛生隔離式洗滌設備,專門用來針對傳染類醫用織物的洗滌與消毒。傳染車間設置需符合院感規定,有一脫間、二脫間、緩存間、感染織物暫存間。
2.感染性織物收送方案及洗滌消毒流程。
(二)評分依據:1.第1項須提供設備購買發票(或租賃合同和最近一個月的設備租賃發票)及提供隔離洗滌區域/傳染車間平面圖及現場照片(包括①車間前端照片和后端照片、②一脫間和二脫間、緩存間及感染織物的暫存間照片)作為證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的,得5分,否則不得分;本小項最高得5分。(如未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未能體現上述評分內容的,視為該證明材料無效,一律作不得分處理。)2.投標人在滿足第1項的基礎上,提供感染性織物收送方案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本小項最高1分。
3.在(第1、2項得分)基礎上,評委根據各投標人提供的感染性織物收送方案具體內容按照量化的評審因素指標進一步評審:(1)評審為優:方案內容科學合理、內容完整的,得4分;(2)評審為良:方案內容比較科學合理、內容相對完整的,得2分;(3)評審為中:方案內容科學合理一般、內容不夠具體、先進性不夠強的,得1分;(4)評審為差:方案不合理、不完整的,不得分。以上3項得分累計,最高得10分。
法律依據:1.法律及標準依據:《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技術規范》 (WS/ T508-2016)6.1.2 “感染性織物”僅要求“專機洗滌、消毒,首選熱洗滌方法;有條件的宜使用衛生隔離式洗滌設備”,未對車間必須設置“一脫間、二脫間、緩存間、感染織物暫存間”作出任何硬性要求。
質疑理由:招標文件將“一脫問、二脫間、緩存間、感染織物暫存間”作為強制性要求,超出了國家衛生行業標準,屬于額外增設的不合理條件,具有明顯的特指性和排他性。該要求是疫情期問洗滌方艙醫院的特殊要求正常的醫用織物洗滌車間無需有此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