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雄縣雄安新區雄縣組團應急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3#、4#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設計招標公告
雄安新區雄縣組團應急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3#、4#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 設計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雄安新區雄縣組團應急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3#、4#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 (項目名稱)已由 雄縣改革發展局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關于雄安新區雄縣組團應急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3#、4#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改發投字【2025】40號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 ,招標人為 河北雄安雄建建設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為 大宇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雄安新區雄縣組團應急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3#、4#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設計 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招標項目名稱:雄安新區雄縣組團應急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3#、4#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設計。
2.2建設地點:雄縣城區(其中4#初期雨水調蓄池位于易水街與將臺路交叉口東北角綠地內、6#初期雨水調蓄池位于文昌大街與站西路西北角綠地內、7#初期雨水調蓄池位于鈴鐺閣大街與站西路交叉口西南角綠地內、3#初期雨水調蓄池位于雄昝大道與站西路交叉口東南角綠地內)。
2.3建設規模及內容:
(1)本項目共建設4座雨水調蓄池。分別為3#、4#、6#、7#雨水調蓄池(其中,4#、6#、7#雨水調蓄池為規劃的3#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收集雄縣組團3#雨水分區初期雨水;3#雨水調蓄池為規劃的4#雨水泵站配套調蓄池,收集雄縣組團4#雨水分區初期雨水)。在雨水調蓄池配套界區范圍內進行雨水管道(涵)、進水分流井、格柵井、調蓄池、通風除臭系統、綠化等建設
。4#初期雨水調蓄池調蓄容積為3200立方米;6#初期雨水調蓄池調蓄容積為2400立方米;7#初期雨水調蓄池調蓄容積為4000立方米;3#初期雨水調蓄池調蓄容積為4000立方米。(2)本項目雨水智慧排水系統范圍包括:調蓄池進出口范圍內的智慧排水系統硬件設施。包括進出口液位、流量監測設備、調蓄池水質檢測設備,運行設備狀態轉化智能接入端預留口等。
2.4項目投資估算:11500萬元。
2.5設計服務期限:設計周期:簽訂合同后30日歷日內完成全部設計工作;服務周期: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2.6招標范圍:本工程全部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其他相關服務等。
2.7本項目最高投標限價:2774600元。
2.8標段劃分:一個標段。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其他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市政行業工程甲級資質或市政行業(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甲級資質。
(2)業績最低要求:/。
(3)設計負責人最低要求:具備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注冊執業證書,且執業證書注冊單位與投標單位一致(附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人員執業注冊信息數據截圖)。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行政主管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1 次或累計罰款 50000 元的投標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設計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