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建中鐵十一局集團城市軌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國內各省市所屬單位或項目(聚丙烯、聚乙烯)框架采購公告
中鐵十一局集團城市軌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國內各省市所屬單位或項目(聚丙烯、聚乙烯)框架采購
采購公告
采購編號:CR1110-KJJC-2026-03
中鐵十一局集團城市軌道工程有限公司為提高整合市場資源的能力,為公司所屬施工項目提供采購服務和保障,遵循整合物資資源達到最優價格和服務的原則,進一步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對公司承建和擬建的國內各省市所屬單位或項目工程施工所需聚丙烯、聚乙烯進行公開招標,歡迎有意向的供應商參與。
1.公司概況、采購范圍1.1公司概況:
中鐵十一局集團城市軌道工程有限公司系中鐵十一局集團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金10億元,施工項目遍及全國二十多個省市自治區,主要分布在遼寧、北京、天津、山東、山西、湖北、江蘇、浙江、四川、廣東、廣西、海南等地。
1.2采購內容:
1.2.1物資品種、包件劃分詳見采購公告附件1《采購物資包件清單》。
1.2.2本次框架協議采購各包件內采購數量不作為實際供應依據,僅針對供應商報價及評審需要,具體以所屬單位實際需求為準。
1.3框架協議有效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4采購范圍:協議有效期內,中鐵十一局集團城市軌道工程有限公司國內各省市區域所屬單位或項目,通過“二次競價”選定供應商,簽訂框架采購協議。各供應商入圍報價作為實際采購“二次競價”報價上限,結算按實際供應數量。
1.5采購單位發布采購結果公示前,有權組織相關人員對評市委員會推薦的框架協議入圍候選人生產廠家進行實地考察,生產廠家需予以配合和協助。被推薦并通過考察的入圍候選人,采購單位確定其為入圍供應商。
2.供應商資格要求2.1營業范圍:報價人必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符合采購物資經營范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熟悉工程建設并具有本次所采購物資生產、加工的獨立生產廠家或經銷商,且必須具有供應能力。
2.2生產廠家能力:生產廠家須具備標的物生產能力,應附用于生產標的物的主要生產設備型號、臺套數或生產線條數,日平均生產能力、所生產產品的規格型號和相應檢測設備(設施)等證明材料。
2.3財務能力:報價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能出具稅率為合法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提供一般納稅人證明材料)。須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任意連續兩年的財務報表(至少包含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2.4質量保證能力:產品質量符合最新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并滿足設計要求;提供2023年1月1日至開標之日投標物資的質量證明資料。
2.5供貨業績: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合作業績優先入圍。
2.6履約信用:供應商近兩年(2022年1月至今)沒有與騙取合同有關的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投標期內沒有被處以責令停業、暫停投標、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等;供應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遞交響應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賄犯罪記錄;供應商不得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得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在《中國鐵建合作方警示名錄》《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不良行為物資供應商名冊》范圍內。
2.7投標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與本采購項目相同投標包件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2)與本采購項目相同投標包件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3)與本采購項目相同投標包件其他投標人的控股股東為同一人;
(4)為本采購項目提供過設計、編制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詢服務;
(5)為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或者與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6)為本采購項目的代建人;
(7)為本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
(8)與本采購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9)與本采購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10)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且在處罰期和處罰范圍內;
(11)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12)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3)投標(代理)產品在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4)在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
(15)被納入國家鐵路局“黑名單”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內(以投標截止日在國家鐵路局網站查詢結果作為評標時的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