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江新區魚復新城產業功能區排水管網更新改造工程答疑補遺文件
兩江新區魚復新城產業功能區排水管網更新改造工程
答疑及補遺通知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兩江新區魚復新城產業功能區排水管網更新改造工程”招標文件答疑補遺如下:
一、答疑部分
質疑一:請明確是否有業主專家,是否異地評標。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本次招標我司將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本項目不采用異地評標。
質疑二:1.專用條款2.8,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金額、方式和提交時間:不采用。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 號文:“
三、提高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的規定:“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額(扣除建設單位提供擔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 10%,同時不得低于履約擔保金額。”且按合同的對等性、公平性原則,請招標人修改上述條款內容為“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提供。支付擔保金額為合同額的10%。并明確提交時間。
2.專用條款4.2.1
(4),履約擔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約擔保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應保證其銀行保函在工程竣工驗收前一直有效。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提交的銀行保函即將到期的,承包人應在銀行保函有效期到期前60天向發包人提交新的有效的銀行保函。如承包人提交的銀行保函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失效且承包人未重新提交有效銀行保函的,發包人有權在應付承包人的任意一筆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作為履約擔保。
建議明確竣工前保函到期的,新提交保函擔保金額為發包人認定的剩余工程量的 10%。
3.專用12.2,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由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只延長工期,不承擔相應的費用。
發包人原因導致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會產生停窩工損失,建議該條為:“發包人同意延長工期,由此導致增加的成本由發包人承擔”。
4.專用條款17.3.3,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合格且完成檔案資料移交,發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單位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后(即一審),發包人支付至一審金額的88%
建議為緩解承包人資金壓力,提升履約質量,建議增設竣工驗收合格支付節點為累計完成工程量的85%。
5.專用條款22條,建議增設該條項下違約處罰金額上限為簽約合同額的3%。
回復:1.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2.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3.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4.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5.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質疑三:1.專用條款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為了良好履約的目的出發,承包人不會無故違約,對承包人的違約金過高。建議修改為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限額:違約金總額不超過簽約合同價款的3%。
2.專用條款,承包人不得因工程量增減或工作內容增減提出任何索賠。
上述條款約定不合理,工程量的增減都有可能造成承包人費用的增加,建設增加“相關費用由雙方協商后解決”。
3.本著雙方良好履約的目的出發,承包人不會無故違約,建議發包人設置合同總體承包人違約金上限為合同金額的3%為宜。
回復:1.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2.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3.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質疑四:1.該項目無預付款,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24]369號第十二條,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建議增加10%-20%的預付款。
回復:本條不作調整,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質疑五:1.投標函中,是否可以按照投標文件中顯示的,工期“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工程質量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可不進行修改。
2.投標函中,缺陷責任期是否可以填寫“24個月”即可。
3.投標函附錄中,工期、分包、工程質量的約定內容是否可以填寫“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即可?
4.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的掃描件,請問是否提供正本或副本的掃描件均可?
5.根據《建質[2015]206號》中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總裁)、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副總裁)、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副總裁)、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等。請招標人明確:投標文件資格審查部分需提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是否可以理解為提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分管生產或安全的副總經理中任意一個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即可?
6.請問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合并版或非合并版的財務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是否均可?
7.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財務要求“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財務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須至少包括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請問,是否僅需提供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中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即可?
8.投標文件提供的合同協議書掃描件是否提供關鍵頁即可?
9.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1人員養老保險證明要求體現"本單位參保時間(或起始參保時間)",是否為繳費月份或繳費起止時間只要包含2025年7月到12月即可?
10.招標文件中以現金轉賬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付款憑證備注欄有歧義,請招標人明確如何備注。
11.投標文件中下劃線上、空格處、表格中無需要填寫或無法填寫內容的,是填“/”或“無”還是可以不填(空白),對此有無要求?
12.如采用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投標函中要求填寫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網址、單位電話(座機)、委托代理人電話(手機)、傳真、郵政編碼等信息,是否只填寫聯合體牽頭人單位信息即可?
13.除共同投標協議以外的其他投標文件格式、封面、光盤貼、封套等,須填寫“投標人”或“投標人名稱”處,是否僅填寫聯合體牽頭人單位名稱即可?
14.若組成聯合體參與競標,是否僅提供聯合體牽頭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即可?
15.報價部分,要求上傳封3,是否可以直接上傳電子版,然后按要求,在造價人員簽字、蓋執業印章處,直接加蓋電子簽章和電子執業印章即可?
16.投標文件中商務部分沒有給目錄,是否商務部分目錄格式自擬,并將證明資料放進商務部分即可?
17.在填寫共同投標協議中的職責分工時,能否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分工的實際情況,負責施工單位的填寫“負責完成本項目招標文件及答疑補遺文件中招標范圍內的全部施工相關工作”即可?
18.不擬派項目經理的聯合體成員單位是否不用提供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19.招標文件第八章資格審查部分
(四)其他資料中,要求投標人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4.1項、第3.4款要求提供資料,但未給定如類似項目情況表、投標人基本情況表等格式,投標人是否可以依次只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0.招標文件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中,“資格審查部分
(三)承諾”是否包含招標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承諾,投標人是否無需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承諾?
21.投標文件“3.承諾書”中需要財務負責人簽字,如聯合體投標的,是否實施本項目的財務負責人簽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