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開州區竹溪等鄉鎮水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答疑補遺文件
開州區竹溪等鄉鎮水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答疑通知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就“開州區竹溪等鄉鎮水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答疑內容通知如下:
問題:我單位已全面審閱貴方發布的《開州區竹溪等鄉鎮水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招標文件”)。為維護招標投標公平競爭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規定,現針對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4.1項中項目負責人、勘察負責人及設計負責人執業資格要求,在合理質疑期內提出正式質疑:
一、質疑事項:資格條件設置存不合理限制性與排他性,疑似為個別單位量身定制招標文件規定:
項目總負責人須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
設計負責人須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
勘察負責人須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或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
上述要求將項目總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嚴格限定為“水利水電工程”單一專業,既無匹配項目實際需求的合理依據,更疑似為個別具備特定資質的單位量身定制準入門檻,構成對其他潛在投標人的不當限制與排斥,嚴重違背招標投標公平競爭原則。
二、質疑理由與法律、事實依據
1. 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不合理排斥多數潛在投標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本項目為綜合性水網工程,勘察設計涵蓋巖土、結構、給排水、水文水資源等多專業領域。將總負責人、設計負責人強制限定為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工程師,忽視了項目多專業融合屬性及負責人綜合協調能力要求,實則為個別單位設置“專屬門檻”,排除了在結構、給排水等領域擁有頂尖人才與豐富經驗的優秀設計單位參與競爭,直接違反公平競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