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畢節市玉龍水庫工程初步設計澄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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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基本情況
原公告的招標項目編號 :E52052620260000GX001
原公告的招標項目名稱 :貴州省畢節市玉龍水庫工程初步設計
原公告的標段編號 :E52052620260000GX001001
原公告的標段名稱 :貴州省畢節市玉龍水庫工程初步設計
首次公告日期 :2026-01-23 19:20
2、主要內容
主要事項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6-02-03
3、其他補充事宜
各投標人:
現對各投標人提出的異議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發改委會同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九部委關于印發《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等五個標準文件的通知(發改法規〔2017〕1606號)第三條,《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中“專用合同條款”可對“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但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規定可以作出不同約定外,“專用合同條款”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根據貴州省水利廳以黔水建〔2024〕34號印發的《貴州省水利工程標準勘察設計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說明第七條,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專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但補充或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內容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強制性規范(標準)及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本次《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有幾處和“通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完全相反,建議維持“通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具體如下。
1、6.2條發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誤、6.3條非人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誤、6.5條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誤、9.2條勘察設計文件錯誤責任的9.2.3、11.1條變更情形,在“通用合同條款”均明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勘察設計費用增加和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延誤,但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均修改為勘察設計人可申請延長勘察設計服務期限并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勘察設計費用不予調整,增加的費用均包含在簽約合同總費用中,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5條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誤明確增加費用由第三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