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沂市鎮級排水管網新建改造工程2026年新沂市鎮區排水管網新建改造工程(一標段)
2026年新沂市鎮區排水管網新建改造工程(一標段)
工程總承包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新沂市鎮級排水管網新建改造工程 已由 新沂市行政審批局 以 新行審批 [2023]可研86號 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新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招標人為 新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資金來自 市財政配套及上級資金 ,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項目建設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設。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 2026年新沂市鎮區排水管網新建改造工程(一標段) (標段)的工程總承包進行公開招標。
江蘇鐘吾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招標人的委托具體負責本工程的招標事宜。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 新沂市窯灣鎮、合溝鎮、草橋鎮
2.1.2建設規模:新建排水管網總長約8300米 。
2.1.3合同估算價: 1638萬元(其中設計費28萬元;建安工程費1610萬元)
2.1.4工期要求:總工期要求: 70 日歷天(其中設計工期:15日歷天,施工工期:55日歷天;具體開竣工日期以實際施工日期為準)。
設計開工日期:2026年4月20日,施工開工日期:2026年5月1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6年6月25日
2.1.5質量要求:合格
2.2招標范圍:包括2026年新沂市鎮區排水管網新建改造工程(一標段)的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物資采購、工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整體移交(含檔案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完成并配合發包人辦理相關部門結算審計等。
2.3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工程:
?否
□是
2.3.1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
□是
□否(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原因及適用條款)
2.3.1.1面向中小企業預留的實施方式
□本標段整體面向中小企業
□本標段以聯合體形式面向中小企業
□本標段以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業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2投標人資質條件:
(1)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a.設計資質要求:工程設計市政行業乙級及以上或工程設計市政(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行業乙級及以上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或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
b.施工資質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2)施工企業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3)其他要求: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工程總承包能力。
3.3擬派項目負責人(總承包項目經理)須具備以下條件:
(1)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具有國家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2)總承包項目經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交納社會保險或將本人執(職)業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信息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變更備案信息為準。
b.如投標人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為注冊建造師,須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項目負責人不得在其他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任一職務(已在交通、市政、綠化等其他工程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視為有在建工程)。
3.4業績要求:
(1)投標人:自2023年03月01日以來,承擔過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業績之一。
工程總承包類似業績認定標準: 單項合同額大于等于1300萬元的市政工程工程總承包(EPC 項目)業績 ;
設計類似業績認定標準: 單項合同金額大于等于20萬元的市政工程設計業績;
施工類似業績認定標準: 單項合同額大于等于1300萬元的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業績 ;
3.5 投標人及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其他要求:
?
(1)自2024年03月01日(近2年)以來,投標人和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
(2)自2025年03月01日(近1年)以來,投標人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總承包項目經理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
(3)自2021年03月01日(近5年內)以來,投標人或者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
?
(4)其他: a、投標人(如為聯合體投標僅聯合體牽頭人提供)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須取得《徐州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
b、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關于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號),投標人(聯合體牽頭方)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資質動態監管結果處于不合格狀態的,將作為資格審查不通過處理(企業動態資質查詢信息以“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發布的信息為準);
3.6投標人不得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時,須滿足:
(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
(2)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5)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擔保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擔保。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擔保,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6)如組成聯合體投標則聯合體牽頭人應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
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2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