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水質提升與生態修復項目EPC招標公告
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水質提升與生態修復項目EPC招標公告
本項目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水質提升與生態修復項目EPC已由相關部門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自財政資金,招標人為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1.項目編號:XLCJSGC-2026-050
2.工程名稱: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水質提升與生態修復項目EPC
3.建設地點: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
4.項目主要建設內容:項目位于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項目河道全長6.5公里。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
(1)河岸生態緩沖帶修復工程:蔣官屯街道內老程莊村至后鋪村河岸,修建生態復合緩沖帶,長度約為 13 km,工程面積 6.5 萬m2。
(2)人工濕地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蔣官屯街道李家行村河道旁構建垂直潛流人工濕地及其附屬設施,占地面積約 1.412 萬 m2,處理規模 1.4 萬 m3/d。其他詳細內容見設計任務書,最終以相關主管部門及招標人要求的實際修建內容為準。
5.計劃總投資:本項目投資額約計3539.08萬元,其中標段一工程投資額約計3509.08萬元(其中勘察設計費80.5 萬元,建安工程費3428.58萬元);標段二監理費控制價為30萬元。
6.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7.計劃工期:標段一:約550日歷天,確保2027年9月份之前完工。開工日期自接到招標人書面通知(開工令)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項目交付完成日期,其中;設計30日歷天內提供設計成果(包含在總工期內)。
標段二監理周期:從前期介入工作到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審計結束、檔案資料移交完畢及保修期滿為止;
8.標段劃分:本項目共兩個標段,標段一: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水質提升與生態修復項目EPC;標段二: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四新河水質提升與生態修復項目EPC監理。
9.招標范圍:
標段一:本項目包含但不限于所有工程的相關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深化設計、專項設計等)、設備采購、安裝調試、施工、保修、等,直至出水達到設計任務書要求、環保設備設施各項驗收合格要求,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及自項目立項完成后至交付使用的手續辦理、后期運營維護(運營維護期2年)等全過程工程總承包。
標段二:施工期間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的全過程監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委托人辦理本工程項目前期各項手續、整理銜接資料、工程移交、檔案資料移交、結算審核完成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的全過程各環節的監理及咨詢服務等)。
10.質量要求:達到國家驗收合格標準,符合現行的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規范要求并滿足建設標準相關要求。
二、投標人資格要求
標段一:
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或聯合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且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本項目的能力;
2.投標人應同時具備:①設計單位資質要求: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乙級(含)以上資質或環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乙級(含)以上資質】;
②施工單位資質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含)以上資質或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含)以上資質,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①擬派項目經理(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應為聯合體牽頭單位人員。)與本項目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必須滿足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執業資格要求。如不為同一人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須具有以下工程建設類最低等級執業資格:注冊建筑師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或注冊建造師或注冊監理工程師,須在本單位注冊;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
②擬派施工負責人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專業壹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類),須在本單位注冊,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
③擬派設計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公用設備(給水排水)證書或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4.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只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與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聯合體單位不得超過2家(含聯合體牽頭人),聯合體牽頭人為施工總承包單位;
5.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6.本項目資金為財政資金,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規定,本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本項目實行資格后審。
標段二:
1、投標人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且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本項目的能力;
2、投標人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監理乙級(含)以上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監理能力;
3、擬派項目總監應具備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擬投入項目負責人不得擔任超過2個在建工程中的項目負責人(含本項目);且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本單位注冊,注冊日期在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