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安裝招標公告(資格后審)
標段編號: E3203010380001165001001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安裝 已由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徐開經發備〔2026〕66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水務有限公司,招標人為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水務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自籌資金,項目建設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設。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安裝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江蘇大恒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名稱)受招標人的委托具體負責本工程的施工招標事宜。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標段名稱: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安裝
2.2 建設地點:徐州經濟開發區大廟鎮孤山村南、房亭河北
2.3 建設內容:水解池改造、生物反應池改造(曝氣膜更換)、碳源投加系統改造、新建濾布濾池、新增除臭系統、高效沉淀池改造等。提標改造后,出水水質提升至《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440-2022)C類標準,設計水量3萬噸/日維持不變,具體詳見圖紙及招標清單。
2.4 質量要求:合格
2.5 工程規模(工程特征、結構層次、建筑高度、道路寬度長度等):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安裝,具體內容詳見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所含全部內容。
2.6 工程合同估算價(萬元):4111719.96元
2.7 單位工程及招標范圍說明: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安裝,具體內容詳見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所含全部內容。
2.8 工程類別和技術復雜程度:
工程類別:?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術復雜工程:
項目技術復雜特征描述
2.9 工期要求:60日歷天
2.10 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工程:
?否
□是

2.10.1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
□是
□否:(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原因及適用條款)
2.10.1.1面向中小企業預留的實施方式:
□本標段整體面向中小企業。
□本標段以聯合體形式面向中小企業。
□本標段以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業。
2.11其他: 本項目共分1個標段。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資質類別和等級: 具備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叁級(含)以上資質;
3.2擬選派項目負責人專業及資質等級:具備機電工專業貳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
3.3資格審查必要條件:
3.3.1投標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3.2投標人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3.3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3.3.4投標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5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交納社會保險或將本人執(職)業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信息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變更備案信息為準。
(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3.3.6投標人不得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情形。
3.4資格審查可選條件:
□3.4.2自 年 月 日以來(近2年內),投標人和擬派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3.4.3自 年 月 日以來(近1年內),投標人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項目負責人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3.4.4自 年 月 日以來(近5年內),投標人或者擬派項目負責人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名單如下: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5 本次招標 接受 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數量不
得超過 2 家。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應滿足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2 項的規定。
□3.6以聯合體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業的實施方式及預留份額:
□本標段以聯合體形式預留。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合同份額需達到 %(不低于 %)以上,且在共同投標協議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