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縣城市功能品質提升一期項目(濉溪縣污水管網更新改造和排水管網提升改造項目)監理公告
濉溪縣城市功能品質提升一期項目(濉溪縣污水管網更新改造和排水管網提升改造項目)監理
答疑澄清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濉溪縣城市功能品質提升一期項目(濉溪縣污水管網更新改造和排水管網提升改造項目)監理(招標項目編號:皖F2026028)進行如下澄清:
一、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2.2.2
(2)企業業績評分標準為:
1、投標人自2021年1月1日以來(以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具有單個合同工程總投資額不低于15000萬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績,每提供一個加2分,本項最高得2分。
2、投標人自2021年1月1日以來(以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具有單個合同工程總投資額不低于15000萬元的市政公用工程項目管理業績的,每提供一個加2分,本項最高得4分。
注:
(1)業績證明材料提供: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明材料清晰掃描件,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如提供資料無法體現評審因素,需提供建設單位出具加蓋印章的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有權不予認可。
(2)僅認可投標人的業績,投標人的母、子公司業績不予認可。
(3)投標人業績與總監業績可以重復。
現修改為:投標人自2021年1月1日以來(以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具有單個合同工程總投資額不低于15000萬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或項目管理業績,每提供一個加2分,本項最高得6分。
注:
(1)業績證明材料提供: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明材料清晰掃描件,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如提供資料無法體現評審因素,需提供建設單位出具加蓋印章的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有權不予認可。
(2)僅認可投標人的業績,投標人的母、子公司業績不予認可。
(3)投標人業績與總監業績可以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