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26號)、《印發廣東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238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3〕16號)等文件的有關精神,大力推進我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確保完成江門市下達的“十二五”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鶴山的核心任務,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立足點,以重點減排項目為依托,科學測算、合理分配,強化結構減排、工程減排和監管減排,明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要求、重點任務、部門分工和保障措施,確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二、主要目標
全面完成江門市下達給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到2015年,全市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在10012噸以內,比2010年(12245噸)減少18.2%(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7.2%);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在1173噸以內,比2010年(1329噸)減少11.7%(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5.9%);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在1316噸以內,比2010年(1340噸)減少1.8%;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控制在679噸以內,比2010年(687噸)減少1.2%。同時,完成江門市下達的年度減排目標和重點減排項目要求。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1.實施區域、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必須將每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江門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內,并最終將“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江門市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內。對電力、水泥、造紙、印染、畜禽養殖、機動車等行業(領域)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2.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總量前置審核制度。根據省及江門市制訂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前置審核相關管理辦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把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保試運行和驗收的必要條件。按要求將我市負責審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分季度上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加強對減排重點工程和項目的管理,配合上級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動態管理和調控預警機制。
(二)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1.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制訂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嚴格落實淘汰落后產能任務。
2.結合城市“三舊”改造,淘汰城區范圍內的重污染行業,特別是造紙、印染、電鍍等行業。以造紙、紡織印染、皮革、農副食品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飲料、食品、醫藥等行業為重點,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鼓勵新建、擴建項目收購并淘汰落后產能,實現產能等量替代,污染物減量排放,促進產業升級。
3.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和項目審批掛鉤機制。核準審批新建項目要求關停的落后產能項目必須按期淘汰,對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關停,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布,供電部門要依法停止供電。對沒有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鎮(街),實行項目環評“區域限批”。
(三)加快推進生活污水處理減排工程。
1.加快集污管網建設。加大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投入力度,確保投入運行后實際污水處理量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重點推進雨污分流及已建成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建設。到2015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負荷率達到80%以上,進出水化學需氧量年平均濃度差達到130mg/L(毫克/升)以上,進出水氨氮年平均濃度差達到13mg/L(毫克/升)以上。
2.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到2015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再生水回用率達到10%。同時,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到2015年,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處置。推進垃圾滲濾液等集中式污水治理設施的廢水處理,確保達標排放,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實施工業企業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從2012年9月1日起,我市電鍍、制漿造紙、合成革與人造革的化學需氧量與氨氮排放,分別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達到珠江三角洲地區排放要求。
2.推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行業深度治理。嚴格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排放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鼓勵生產規模較大的企業增加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污染治理技術。重點做好廢水排放量較大企業的深度治理工程。引導企業入園,共建共用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治污設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單位工業增加值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強度分別下降50%。加快重點用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設,提供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到2015年,實現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下降30%,全市工業企業新鮮水用量減少30%以上。
(五)積極推進農業源減排。
1.實施農業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農業源減排目標,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到2015年,全市規模化養殖場(區)廢棄物資源利用率達到90%以上。
2.加快畜禽養殖業生產方式轉變。推行農牧結合和生態養殖模式,推廣集約、高效、生態畜禽養殖技術,提高飼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積極推進畜禽適度規模養殖,鼓勵畜禽養殖專業戶向規模化、集約化轉變,在養殖業較密集的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式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利用、集中治污。
3.嚴格畜禽養殖業環保準入。推進畜禽養殖業合理布局。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嚴格履行環評審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已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未履行環評審批或“三同時”制度的,要責令其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推廣生態健康的養殖模式,從源頭上減少養殖業污染物的排放。
4.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工程建設。按照省的要求,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完善固體廢物和污水處理設施。年出欄量5000頭以上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糞便生產有機肥或糞便沼氣處理、污水進行厭氧-好氧-深度處理達標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不含本數)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采取“建設治污設施、無污水排放口、生產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全部還田利用”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所有規模化養雞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方式、糞便全部生產有機肥且無廢水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如周邊有足夠農田、林地或果園等土地的,可利用土地的消納能力進行減排。鼓勵有條件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安裝廢水處理在線監測、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5.降低養殖專業戶排污強度。通過政策激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一系列措施,引導養殖專業戶開展污染治理。并以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為契機,推進有條件的村鎮建設集中的糞污處理場地,對養殖專業戶畜禽糞便進行集中收集和集中處理。
6.開展水產養污染減排。積極推廣生態水產養殖。
(六)實施工業鍋爐污染整治。
1.嚴格執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規定。禁燃區內必須使用清潔能源,建立鍋爐備案登記信息互通機制并探索管理聯動機制。
2.實施在用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程。通過升級改造鍋爐燃燒系統、采取潔凈煤燃燒技術、安裝脫硫除塵脫硝設備等措施,實現在用工業鍋爐穩定達標排放。2015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值強制性標準要求的10蒸噸/小時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噸/小時(不含本數)-10蒸噸/小時(不含本數)的工業鍋爐要改造成節能環保燃燒方式、改燃清潔能源或建設高效除塵脫硫設施;2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3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要進行低氮燃燒改造。單臺2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燃油工業鍋爐應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3.推進工業高污染高能耗工業鍋爐更新替代。2015年底前,所有4蒸噸/小時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噸/小時(不含本數)-10蒸噸/小時(不含本數)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要予以淘汰或改燃清潔能源。
4.推進熱電聯供。積極推進工(產)業園區集中供熱。熱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應全部拆除。
(七)大力推進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1.實施機動車氮氧化物總量控制。全面實施機動車國IV排放標準和摩托車國Ⅲ排放標準。全面推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加快淘汰高排放車輛和老舊車輛。全面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車和儲油庫的油氣綜合治理及驗收。2015年,全市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基本與2010年排放總量持平。
2.提高車用燃油質量,在全面推廣使用“粵Ⅲ”車用成品油基礎上,加快供應“粵Ⅳ”車用成品油。到2015年,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全面供應“粵Ⅳ”油品,降低機動車排氣污染。鼓勵公交車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排放標準,鼓勵使用節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公交車。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公共交通,鼓勵使用LNG(液化天然氣)公交車,減少公交車排氣污染。新采購或改裝的LNG公交車排放應滿足“國Ⅴ”排放限值。
3.完善淘汰“黃標車”的激勵機制。出臺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的經濟政策,合理制定機動車淘汰補貼獎勵標準,優先安排資金鼓勵淘汰重型、中型載貨“黃標車”汽車和大型載客“黃標車”汽車等重點車型,引導其他“黃標車”自愿提前淘汰。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依法予以強制淘汰。對延緩報廢的車輛,在一個檢測周期內環保尾氣檢測三次不合格的,應依法予以強制報廢;環保尾氣檢測合格的,鼓勵其自愿淘汰并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貼。
4.加強機動車管理。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到2012年底,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要達到90%以上;到2013年底,對“黃標車”應100%發放環保標志。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擴大“黃標車”限行范圍。到2015年底,“黃標車”限行區面積占全市城市建成區面積的比例不低于30%,并實施限行。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到2015年底,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達80%以上。
(八)加強環保依法監管。
1.規范減排設施運行管理。按照國家減排核算要求,繼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中控系統建設,強化脫硫設施監管。嚴格執行《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明確排污許可證總量指標分配方法,禁止超總量排污、超標排污和無證排污。督促減排重點企業制訂污染減排的內部運營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確保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穩定發揮減排效益。
2.強化環境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自律、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污染源長效監管機制。嚴格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證發放制度,完善污染源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對重點污染源實行實時監控。實施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制度。推進綠色信貸,由環保、金融、監察等部門聯合將企業節能減排等環境行為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限制貸款。充分發揮各行業(產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對企業的指導作用,逐步提升企業污染治理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環保服務與監管。
3.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強化對石化、陶瓷、造紙、印染、制革等重點排污企業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現場核查,定期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嚴肅查處超標超總量排污、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擅自停運及偷排漏排等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強化環保執法后督察,推動違法企業及時有效落定整改措施,保障群眾環境權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完善減排經濟政策。要把污染減排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并增加投入,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加大對減排重點領域、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減排補助或獎勵政策,明確鼓勵“黃標車”淘汰的補貼或獎勵標準,對提前淘汰“黃標車”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或獎勵;綜合考慮管網長度、減排效益等因素,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給予補助或獎勵;對進行全過程污染治理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給予補助和獎勵,并實施商品有機肥價格補貼政策。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我市鍋爐淘汰或鍋爐整治項目。
(二)完善減排經濟政策。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價格政策。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部署,穩妥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結合污染減排項目特點設計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穩步擴大金融機構對污染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規模,限制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獲得信貸融資。
(三)加強減排能力建設。加快除國控、省控外等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積極開展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聯網及有效性審核工作。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能力建設,加大總量減排統計與監察力度,開展減排季度調度工作,及時分析掌握減排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各相關部門減排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減排統計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加強機動車污染監管能力建設,逐步建立機動車排污監管工作機制,加強工況法檢測線的運行管理。夯實農業源減排基礎,全面摸清全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強化農業源減排監管能力建設,提高農業源減排核查核算能力。加強減排基礎工作,加大減排管理有技術培訓力度,建立重點減排企業減排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上網機制,進一步強化減排臺賬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加強目標責任制考核。根據《江門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加強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對各鎮(街)和有關部門的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進行考核。嚴格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對工作不力和職責不到位的鎮(街)或職能部門要及時提出預警,并對有關鎮(街)或職能部門領導進行約談,督促整改落實。
(五)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對污染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分解減排目標任務,推進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加強減排統計、監測和體系建設。市有關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減排工作深入開展。市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1.市環保局:根據上級環保部門、市政府和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牽頭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編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方案與年度計劃。組織推進工業污染源減排。負責牽頭組織檢查、督促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落實情況,對重點減排項目開展日常督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協助市農業局、市公安局等部門開展農業源和機動車減排工作。
2.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工作。
3.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組織實施粵Ⅳ、粵Ⅴ車用燃油供應方案。負責指導淘汰報廢機動車拆解和回收監管工作。建立并完善鼓勵企業自愿清潔生產機制。
4.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織推進全市機動車污染減排工作。制定和實施“黃標車”限行方案,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依法進行強制注銷。配合環保部門做好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工作。提供全市機動車污染減排所需的統計數據,配合開展機動車減排的核查核算工作。
5.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和管理污染減排工作專項資金;配合市有關部門制訂鼓勵淘汰“黃標車”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財政補貼和獎勵政策。
6.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工作建設規劃,重點加快已投運污水處理廠的配套管網建設,逐步解決污水處理廠“吃不飽”的現象;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產業化運營工作進程,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業化運營進行行業監管;負責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負責督促、指導污水處理廠深度治理,開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回用率;負責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提出完善DCS系統建設和改造的相關要求;負責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標準;組織開展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促進節水減污。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營運“黃標車”淘汰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按國家有關規定,在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
8.市農業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組織制訂我市“十二五”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方案和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年度計劃,督促檢查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程落實情況;推動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負責組織推廣集中養殖、集中治污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小區的建設;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督促指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減排臺賬,配合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提供畜禽養殖業減排所需的統計數據。
9.市統計局:負責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數據;協助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
10.市工商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或國務院要求設立企業須先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規定;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但未依法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企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予以查處;協助提供關停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材料等。
11.市質監局:配合做好淘汰4蒸噸/小時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燃重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質工業鍋爐的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染減排工作。對市政府、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污染減排工作任務,各有關部門、有關企業應認真予以落實。
(六)深入開展減排宣傳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向全社會宣傳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強化對重點減排單位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企業的減排責任意識。鼓勵社會各界和新聞媒參與污染減排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環保義務監督員等社會環保志愿者作用,不斷拓展公眾參與渠道。(鶴山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