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內黨發〔2012〕8號)精神,扎實做好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工作,按照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和盟委、行署工作部署,制定本規劃。
一、環境保護工作現狀與面臨的形勢
(一)環境保護工作現狀
近年來,盟委、盟行署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把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和改善環境質量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在全盟經濟快速發展、新增污染不斷增加、環保工作基礎薄弱的情況下,以污染減排為抓手,著力加強環境保護,積極推進污染防治,全盟各項治理工作扎實推進,環境監管能力大幅提升,有效支撐了全盟經濟社會的平穩、較快和健康發展。
1.環境質量狀況。2012年,錫林浩特市和二連浩特市全年空氣質量均為二級良好,優良天數分別達355天和363天;灤河大河口國控斷面水質達到III類,滿足國家考核目標要求,錫林河水庫上游及上都河2個自治區控斷面水質分別為Ⅳ類和III類。
2.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2012年,全盟二氧化硫排放8.90萬噸,氮氧化物排放10.38萬噸,化學需氧量排放8.14萬噸,氨氮排放O.206萬噸。
3.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目前,全盟建成并通過環保驗收投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3家,日處理污水6.0萬立方米;已建成投運未通過環保驗收的11家,實現了縣縣建成污水處理廠的目標。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13座,2012年處理能28萬噸。建成醫療垃圾集中處置中心1個,處理能力3.0噸/日。
4.監管能力建設情況。全盟12個旗縣市區全部獨立設置環境保護局,組建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等機構。盟本級及各旗縣市新建監測執法業務用房有9個入住、3個在建。環境監測能夠開展基本的常規監測工作,2個支隊環境監察、11個大隊儀器設備基本達標,能夠開展日常督察工作。
5.生態環境保護情況。截止到2012年底,全盟有13個自然保護區,其中國家級2個、自治級7個、旗縣級4個,面積達187萬公頃,占全盟國土面積的9%。
6.環境政策法規制定執行情況。近年來,我盟在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和出臺的各類政策法規的同時,制定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錫署發〔2008〕1號),印發了《錫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錫署辦發〔2008〕72號)及《關于印發2009年全盟工業經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錫署發〔2009〕21號)等政策性文件,通過政策法規的完善,強化了環境保護地位,有效推進了污染減排和流域治理工作的開展。
(二)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
2013—2017年,是國家深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關鍵時期,是自治區及我盟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的關鍵時期。我盟在貫徹落實“8337”發展思路,建設“清潔能源輸出基地、現代煤化工生產示范基地、有色金屬生產加工和現代裝備制造業新型產業基地、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輸出基地"的同時,還要全面落實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及自治區的相關扶持政策,將使我盟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顯,也為我盟的環保工作創造了更好的機遇。
——環境保護工作戰略地位更加突出。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發展戰略及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提出的“更加注重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使環境保護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推力,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位置。
——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利保護環境。“8337”發展思路強調“著力調整產業結構”和“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將有利于緩解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的壓力,有利于更大力度、更深層次地解決結構性污染問題。
——環境保護作為民生問題更加重要。“8337”發展思路要求“更加注重民生改善和社會管理”,加之群眾對環境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步增強,支持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日益濃厚,環境保護已成為重大民生問題,引起盟委、行署的高度重視。
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盟欠發達的基本盟情沒有根本改變,總體上仍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階段,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粗放的狀況尚未根本改變,對資源的依賴偏重,生態環境脆弱,資源約束加劇,環境壓力加大,節能減排壓力增加。環境保護在新的歷史時期將面臨新的更大的挑戰。
——污染減排壓力繼續加大。全盟經濟總量仍將維持一定增長速度,全盟工業經濟結構仍然以能源、重化工業為主,資源能源消耗還要增加,發展的要求與自治區確定我盟減排指標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在消化增量的同時需要繼續削減存量,任務更加艱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工業污染防治方面仍需做大量工作。
——環境質量改善壓力增大。環境質量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機動車尾氣污染、農牧區環境污染、重金屬污染等新問題逐步顯現,環境質量改善的壓力依然較大。
——環境風險防范壓力加重。作為全區新型煤化工行業的重要集中區,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逐年增多,潛在的環境風險越發突出,防范壓力將加重。
——旗縣環保監管能力不足。旗縣區環保監管能力尚不能適應現實工作需求,不同程度存在配套機構不完善、執法能力不足、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保障不足、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制約著基層環境監管的有效實施。
我盟環保工作既面臨前所未有的戰略機遇,也有諸多挑戰,必須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環境矛盾和問題,以污染減排為主線,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立足點,以環境安全保障公共安全為根本,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為途徑,以環境和諧促進社會和諧,不斷推進我盟環境保護工作,在發展中同步提高環保工作水平。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提高生態文明水平為要求,深入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大力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和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重點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改善環境質量,有效防范環境風險,重點推動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強化環境監管,促進全盟經濟社會平穩快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民生優先。堅持統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統籌城鎮和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兼顧需要和可能,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堅持以人為本,將喝上干凈的水、呼吸上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等民生問題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預防、保護和治理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2.預防優先,防治結合。堅持源頭預防,在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政策和規劃的研究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資源承載力及總量指標,嚴格遵循區域主體功能定位,落實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堅持環境優先,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優化經濟社會發展;堅持全過程預防,在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嚴格融入環境保護;堅持高效治理,不斷提高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水平;堅持多還舊賬,甚至還清舊賬,加快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消除環境安全重大隱患。
3.整體部署,重點突破。以全盟生態功能區區劃、主體功能區區劃和產業布局為引導,抓住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突出問題、難點問題,集中力量率先突破,確保區域環境質量改善。
4.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堅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區和行業實施有差別的環境政策,突出目標指標的區域性差異,實施區域性、特征性污染控制。逐步實行有區別的環境保護目標,層層落實、嚴格考核、各負其責。
5.政府主導,綜合推進。強化環境保護的前置審核把關,落實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協作,突出企業主體責任,力爭做到目標、任務和投入、政策相匹配。以規劃任務完成為前提,深化環境目標責任制考核。通過加大環境監管,促進環境目標的實現。
(三)規劃目標
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海河流域及重金屬污染防治任務全面完成相應考核目標要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大幅提升,海河流域水質持續好轉,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改善,重要生態功能區得到有效保護,環境風險防范能力顯著增強,確保核與輻射安全,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環境監管水平明顯提高,公眾環境滿意率不斷提高,為全面建設富民強盟提供良好的環境保障。
1.總量指標。到2015年,全盟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為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7.8萬噸,氨氮排放總量0.1 7萬噸,二氧化硫排放總量8.7萬噸,氮氧化物排放總量9.07萬噸,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2007年水平,實現零增長。到2017年,上述主要控制指標達到自治區“十三五”規劃相應年度考核目標要求。
2.環境質量指標。地表水大河口國控斷面好于III類水質,上都河、錫林河區控斷面好于V類水質。錫林浩特市和二連浩特市空氣質量年均濃度值達到二級標準以上,且達到二級標準以上天數超過292天。城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逐步改善。
3.污染防治指標。到2017年,全盟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危險廢物實現安全處置,確保核與輻射安全。
4.能力建設指標。建立健全盟、旗縣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到2017年,盟環境保護監測站達到國家西部地區二級標準,旗縣市達到國家西部地區三級標準化;盟環境監察支隊全面達到國家西部地區二級標準,旗縣大隊90%全面達到國家西部地區三級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工程監理率達90%以上;盟污染源在線監控中心建設達到全區先進水平,國控、區控企業在線監控安裝傳輸率達到80%以上;提高盟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監管能力建設,實現對全盟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動態監督管理。
三、主要任務
從環境污染結構分析,全盟以礦山開發為主的生態破壞,礦產品、礦山廢礦石、露天礦排土場堆積場占用草場、揚塵污染,礦產品運輸引起的草原生態破壞,開采引起的水土流失,疏干水排放淹沒草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等問題突出;工業企業存在排放煙塵、污水、固廢、噪聲沒有得到有效治理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城鎮存在冬季采暖型大氣污染加劇、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等環境問題突出。以上環境污染在全盟污染物排放總量比重大,也是治理的重點。因此礦山開發以“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為原則,明確企業責任行為,規范礦山開發秩序,注重周邊農牧民利益,優化環境,最大限度地控制礦山開采活動的影響范圍,并且采取嚴謹的補救措施,扭轉污染和破壞的蔓延;工業污染本著政府指導、部門監管,以“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源頭上下功夫,全過程監管,嚴格防控,滿足區域環境總量限值,同時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提高產
業集約發展水平的思路,逐步規范各級各類工業園區建設,提高準入門檻,強化環境淘汰制度,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統一熱源、污水處理和固廢處置,防范環境風險,提高應急能力建設,嚴格按照產業定位開發建設,加強環境監管。城鎮污染以政府主導,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取締小鍋爐、散熱源點,逐步推進熱電聯產,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以加快推進城鎮和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提高投運率,逐步擴大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率,提升城鎮污水收集率,降低水污染物排放量。同時加大環保部門日常監管力度,按照產業政策和環境準入程序,嚴格履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開工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期介入環境監理、竣工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環境污染治理明確企業是實施主體,并加大環境保護政府、企業、社會投入,落實各類《規劃》中污染治理項目,確保如期保質完成,全面實施環境污染預防、治理、恢復工程。
(一)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
1.加強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對現有存在問題的礦山,本著“統一標準、分類處理,依法整頓、打擊非法,規范開發、科學發展”“和“責任終身追究”的原則,在《規劃》期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逐步整頓規范。對無手續擅自開工的企業一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取締,并責令企業負責修復治理;對手續不全,私自開工的企業責令停止一切礦山建設和開發活動,限期補辦相關手續;對不符合產業政策且證照手續基本全的,對其進行整頓關閉;對符合產業政策,能夠整合或技改的企業分類進行整合或技改;嚴格監管越界開采、違法轉讓采礦權、違法用地、以采代掘、超采行為;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做到礦井回采率要滿足≥70%,礦井水循環利用率≥90%,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滿足100%;露天礦排土場和廢礦石堆積場到界后對邊坡和坡頂必須用表土覆蓋后因地制宜地種植當地適宜物種進行綠化;金屬礦山選廠一律禁止直接采用地下水,選廠生產用水回用率滿足≥70%,并實現干排和固化措施,尾礦庫選址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l8599—2001)要求,尾礦中含有汞、鉻、鎘、鉛、砷的,一律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l8599—2001)Ⅱ類場要求建設,尾礦庫上下游及側位建觀測井,定期進行監測分析并將監測結果建檔,同時上報環保部門備案;國控、區控涉重企業必須每兩個月進行一次污染物監督性監測,每半年開展一次企業周邊水、氣、土壤環境監測,并開展兩年一輪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其他行業全部完成第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所有礦山礦產品破碎場地、運輸轉運站、臨時堆存場地地面都要采取硬化或防滲工程,場地周邊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大型和遠距離傳送轉運場所必須建有封閉筒倉式卸載設施或全封閉式傳送帶;年開采500萬噸以上的露天礦,新建礦山采、排、運輸系統要采取連續或半連續工藝,未采取的必須在2年內進行強制技改,嚴禁采用小型設備作業;露天非煤礦山要按照露天煤礦要求進行生態環境保護整治,礦區生產外排固廢最終閉坑總量小于50萬立方米的中小型礦區,礦山閉坑后全部進行回填覆土,總量大于50萬立方米的,按照設計指定位置合理堆放,并作削坡、覆土處置;所有礦山企業建設期要開展全過程環境監理。
所有礦山企業均按照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工程修復為輔,“占一補一”的原則,對周邊生態環境采取補救措施,施工期結束后對建設期占用的臨時占地及時進行生態恢復治理,運營期修復治理采取制定階段性目標,堅持邊開發邊治理,即在開發中治理和在治理中開發、要在面上實施持續有效的保護,因地制宜的原則;所有礦山企業依據現有條件,因地制宜地建設專用公路,使用3年以上的永久性道路要全部硬化,道路兩側全部綠化,3年以下1年以上臨時性道路要建成砂石路,并灑水降塵,道路未建成期間嚴格控制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定線運輸,禁止隨意碾壓草場;礦山企業建設和運行期間加強車輛管理,限時行駛,所有揚塵源都采取遮蔽措施和道路灑水等措施有效抑制揚塵,并控制噪聲擾民;企業依據當地氣象預報,合理安排生產時段,避免發生瞬時環境污染事件;科學規劃礦區布局,實施臨時占地和周邊受影響草場的環境保護工作,設立封閉區、緩沖區,徹底消除對周邊農牧民的生產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礦山企業排放的固體廢棄物全部納入動態管理體系;強化礦山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從企業入住同時做到征地、搬遷以及周邊居民轉產、就業等方面的利益共享,和諧共存;逐步建立健全全盟統一的礦業開發生態環境準入、建設、治理、恢復、補償標準和制度,優化礦業開發秩序,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為建設和諧礦區提供引導。
2.提升自然保護區管理水平。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為重點,強化環保監督管理手段,促進自然保護區發展重點從“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通過對自然保護區資源開發的從嚴監管,定期開展升降級評估動態管理等手段,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周邊資源開發活動的監控引導,提高保護區建設管理水平,促進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更好發揮自然保護區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作用;以盟情為基點,結合我盟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重點建設一批具有重要生態保護意義的自然保護區,充分保護我盟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化草原、森林草原、沙地生態系統、河流湖泊生態系統以及賴以生存的原生態民俗人土風情。提升環保部門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科學規劃、建設、管理能力,有效發揮職能,強化監督。規劃期間自然保護區總數維持在15個,晉升國家級保護區1個,達到3個;晉升自治區級2個,達到9個。
3.推進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工作。保障飲用水安全,加大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力度,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有效防治生產過程污染。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鼓勵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維護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推廣測土配方施肥,鼓勵使用高效、安全、低毒農藥,推動有機農業發展。
(二)水環境保護與治理
1.大力推進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減排。實施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減排重點工程。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大力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加強重點流域區域污染綜合治理;到2017年,錫林浩特市、二連浩特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0%;其他旗縣區所在地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85%;白音華、桑根達來鎮污水處理率達到50一60%。錫林浩特市、二連浩特市污水處理廠負荷率達到80%,其他旗縣區所在地污水處理廠負荷率達到60%以上;錫林浩特市、二連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污水處理量的30%以上;改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提高脫氮除磷能力;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實現達標排放;加大化工、食品飲料等重點企業工藝技術改造和廢水治理力度。
2.全面完成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項目。加強污染源監控能力及應急能力建設,確保流域出境斷面水質達標。繼續推進灤河、錫林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排查主要污染物來源,重點開展污染源分布密集河段的整治;在優化區控斷面布設的基礎上,形成流域一控制區一控制單元相互對應的控制體系,以強化污染源一入河排污口一斷面水質輸入響應關系,初步建立總量一質量一項目一投資的關聯度。加強監測、加大考核,使灤河水系、烏拉蓋河水系、胡日查干淖爾水系環境質量基本處于可控狀態;力爭使灤河、錫林河水源涵養能力有所提升,水質有所好轉;力爭通過跨省界生態補償等政策加強灤河水體的水質保護;以水環境容量為依據,統籌流域、區域社會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在重點城鎮、出境河段、人口聚集相對集中的地區重點提高水污染治理水平、水資源利用水平、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管理水平。逐步加大面源污染治理,有效遏制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全面完成《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污染治理工程。
3.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完成城鎮、鄉鎮和農村牧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和調整的批復工作,依法取締和逐步清理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排污口、違章建筑和畜禽養殖場所。建設和完善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及界牌、界碑、警示標識;加強水源地保護區水源涵養和生態保護建設,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與評估,及時掌握水質變化動態;對于各種原因已造成水源污染的地區,盡快清除污染源,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進行治理;按照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嚴格執行飲用水源地保護制度,將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作為優先領域,確保群眾飲用水安全;加強匯水區工業污染源有毒有害物質管控,嚴格管理和控制一類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實行流域統籌,實現飲用水環境保護與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結合。
4.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繼續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實施工業固廢處置場地(尾礦庫)、垃圾填埋場地、礦產資源開發場地、石油化工行業生產(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等重點場地周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到2017年,逐步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
(三)大氣環境保護與治理
1.持續推進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減排。實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重點工程。到2015年,現役燃煤機組必須安裝脫硫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進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并取消燃煤電廠脫硫設施煙氣旁路,20萬千瓦以上燃煤機組全部實施脫硝改造;鋼鐵燒結機、球團設備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裝置全面實施煙氣脫硫改造;現役新型干法水泥窯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熟料生產規模在4000噸/日以上的生產線必須實施脫硝改造。到2017年,全面完成自治區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對應目標。
2.加強工業大氣污染源綜合防治。加強工業減排,重點推進電力、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食品加工等行業減排工作,明確目標任務,加強行業指導,推動技術進步,強化監督管理;繼續加大對現役燃煤電廠的監管力度,確保脫硫設施的穩定運行,嚴把燃煤煤質質量關,保證達標排放;新建燃煤機組全部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現役燃煤機組必須安裝脫硫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進行更新改造;鋼鐵行業全面實施燒結機煙氣脫硫,新建燒結機配套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屬、建材等重點行業實施除塵脫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窯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配套建設脫硝設施。
3.推進城鎮空氣污染綜合整治。各旗縣市區所在地城鎮大力推進集中供熱建設,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加大小鍋爐淘汰力度,因地制宜地發展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加強建筑施工及道路運輸環境管理,有效抑制揚塵;在城區內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降低城市建筑能耗,逐步推進顆粒物總量控制;逐步取締城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集中至工業園區,并加強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管力度,確保治理設施同步運行;加強惡臭、噪聲和餐飲油煙污染控制;推廣油、氣等清潔能源,取締城區內餐飲、洗浴業燃煤煙塵污染型爐灶;提供城市管理水平,嚴控城區內道路揚塵、建筑施工場地揚塵等無組織污染源。
4.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治理。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監管工作。加快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機構、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水平、檢測率,適時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線聯網對接;建立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在線監控和數據實時報送制度,實現視頻監控、過程數據采集、檢驗結果判定、合格標志發放等全方位監管;以環保合格標志發放、新車注冊、在用車管理、油品升級、黃標車及老舊車輛淘汰、報廢拆解等為管理環節,建立源頭減排、標準減排、管理減排、油品減排等多部門“分工負責、聯動推進”的有效機制,嚴格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四)固體廢棄物污染治理
1.推進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完善和落實有關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的優惠政策,拓寬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的市場。因地制宜的發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脫硫石膏、爐渣、冶煉廢渣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業;加強尾礦、各種建筑廢棄物和秸稈、畜禽糞便等農牧業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產業的發展;規范并有序推進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引導行業發展。到2017年,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0%;提高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和利用,加強全過程跟蹤管理。
2.加強城鎮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到2017年,所有旗縣所在地建成規范的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場,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能夠實現滿足公共服務的要求;取消簡易垃圾處理或堆放設施和場所,強化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和滲濾液排放的管理,搞好垃圾處理建設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復工作;推行垃圾分類試點,強化垃圾處置設施各個環節的環境監管,消除污染與安全隱患。
(五)環境風險防范
1.著力解決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加大防治力度,著力解決重大環境隱患。對于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危險廢物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業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充分利用自動在線監控平臺,實行全過程監控;大力推進各類有毒有害物質防治,并得到有效控制;到2017年末,把常態污染之外的環境健康、風險防范作為污染防治的新要求,繼續實施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環境風險評價制度;同時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管控力度,建立企業特征污染物監測報告制度;到2017年,危險廢物處置率達到100%;統籌推動危險廢物焚燒、填埋等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推進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城鎮醫療廢物基本實現統一收集、統一處置。
2.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日常監測及應急響應機制。規范企業環境管理,要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和風險管理作為重點,建立全盟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集中分布區的重大危險源監控檔案,形成常態化的環境事故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和應急響應機制;對化工、冶煉、電力等行業集中分布重點區域環境空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氟化物等逐步推行定期監測制度。
3.加強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全面落實《國家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內蒙古自治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項目,以東烏珠穆沁旗、西烏珠穆沁旗和蘇尼特右旗為重點區域,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行業加大重金屬污染重點行業企業防控、污染防治、落后產能淘汰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力度,積極推進重有色、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采用干式排放新技術,鼓勵重有色、黑色金屬礦采選業及冶煉業廢礦渣(含歷史遺留)資源化綜合利用、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修復示范,開展礦區重金屬污染物監測,強化涉重金屬企業監管;集中開展整治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違法專項檢查,杜絕重金屬污染事故發生;加強重金屬產生和排放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和驗收等環境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等量
置換”總量控制制度,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到2015年,全盟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2007年水平,實現零增長;到2017年,全面完成自治區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對應目標任務。
4.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加強核與輻射環境監管力度。進一步規范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等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輻射安全和防護行為,有效杜絕輻射環境風險;規范輻射安全許可制度,輻射安全許可證發放率達到100%;繼續加強已有放射源的運輸、使用、存貯、處置的環境監管;強化放射源的跟蹤管理、嚴格執行廢舊源及放射廢物集中處置的要求;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序,提高處理輻射應急事故能力;建立和完善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監管體系,加強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監管力度;開展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工作,建設環境管理信息數據庫;促進核與輻射安全技術進步,建立并保持對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確保人員、社會和環境安全。
(六)提升環境監管能力,提高污染預防與監控能力
以推進環境監管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要求,以基礎、人才、保障三大工程為重點,建立健全盟級、旗縣級減排監測體系,配強盟市級,配齊旗縣級,建立與新時期環境保護任務需求相匹配的環境監管能力體系。
1. 大力夯實環境監管基礎。進一步推進環境監測、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實現由常規達標向全面達標、由注重硬件向全面提升、由重點建設向全面推進的轉變;重點加強環境監測和監察的應急能力建設,加快核與輻射監管能力體系和機構隊伍建設,保證輻射范圍內的應急工作,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基本形成環境監測預警體系,有效防止環境風險。優化環境監測點位布局,推動空氣、水質自動站建設并將其納入自動監控范疇;擴大監測指標和范圍,加強可吸入顆粒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溫室氣體、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臭氧、飲用水質全分析、地下水、固體廢物、土壤、重金屬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能力,推動并完善衛星遙感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生態環境監測。
2.加強管理隊伍的建設和硬件投入。到2017年,從盟級到旗縣重點加強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增加人員編制,加強人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做到持證上崗,提高人員綜合素質,提升業務工作效率;各級政府把著力改善環保部門的辦公條件作為加強環保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克服困難積極解決,13個旗縣市區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化建設用房要求;盟、旗兩級環境監測站和環境監察支隊、大隊標準化建設均達到國家要求。
3.提高三大體系建設力度。加強全盟環境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通過推進盟環境監測站、旗縣市(區)環境監測站的標準化建設,開展標準化建設的達標驗收工作,建立健全盟級、旗縣級減排監測體系;保證承擔減排監測工作的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機構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監測經費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實;足額保障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快設立盟級機動車污染控制中心建設,機動車環保檢測在線監控聯網率達到100%。全盟國控、區控企業污染物在線監控系統安裝率達到80%以上,重點污染行業達到100%。
四、重點工程
2013-2017年,以貫徹落實“8337”發展思路關于環境保護治理工作要求為主線,結合盟情,著眼未來,把自治區和盟委、行署有關精神落實到具體項目中,以項目為推手,全面完成規劃目標。
全盟共規劃污染治理及相關項目324個,項目總投資達
28.79億元。其中:水污染治理工程29個,包括旗縣市區城鎮、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建設、提標改造、管網擴建和肉食品生產企業污水處理等工程,總投資41468萬元;大氣污染治理項目23個,包括集中供熱鍋爐安裝脫硫除塵設備、引進低氮燃燒技術和工業企業鍋爐安裝改造脫硫除塵設備,采用低氮燃燒技術等工程,總投資28836萬元;固廢治理項目9個,包括礦山企業尾礦庫升級改造和工業固廢綜合利用安全處置工程,總投資11701萬元;生態保護與生態治理項目74個,包括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污染土壤的恢復治理與防治等工程,總投資134022萬元;農村環保治理項目67個,包括蘇木鄉所在地鎮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和農村牧區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總投資16205.62萬元;醫療廢物與危險廢物處置項目12個,主要以旗縣所在地建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為主,總投資5575萬元;核與輻射防治工程1個,為巴彥烏拉鈾礦冶試驗項目,投資1000萬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39個,主要以畜禽養殖場糞便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工程,總投資10535萬元;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39個,主要以飲用水源地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和標準化建設項目為主,總投資15642.24萬元;重金屬污染防治工程9個,主要包括涉重礦山企業周邊環境治理、廢水處理和尾礦庫防滲工程,總投資16271萬元;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1 8個,主要是按照國家對西部地區各級環境保護能力建設標準要求,提升全盟各地環境監管能力為主的項目,總投資6630萬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淘汰關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評估考核,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
在進一步強化污染減排考核的同時,積極穩妥的推進質量考核。要優化控制監測斷面(點位)、調整運營機制,加大質量評估、監督、考核力度,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的實施考核工作,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評估工作。盟環保局配合盟行署對規劃目標進行全面評估。每年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考核,于2017年底,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規劃任務與項目的進展、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環境治理工程的完成率、環境質量改善等情況。考核結果報送盟委、行署和組織、監察部門,向社會公布,作為黨政領導實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每年要向行署報告規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進行報告或通報。
行署和旗縣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規劃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和完善環境目標考核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嚴格環境執法,加強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與監督
繼續嚴格執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非常規污染物的控制標準,提高環境執法的剛性和權威,提高處罰力度,繼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積極開展環保后督察工作。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在嚴格實行建設項目環評的同時,全面推行區域開發利用、重要產業發展和城鎮建設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和有效監督;對礦產資源開發、能源化工基地建設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在實施后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環保投入
環保投入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形成合理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體系。充分體現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公眾參與的原則。合理劃分環境保護事權、財權,理清政府在環保投入中的責任。各旗縣市區政府要將提供環境基本公共服務作為主要職責,加大投入,積極推動環保事業發展。各地財政要對因財力不足、難以達到設定的基本環境公共服務標準的地方予以補助和支持。完善有關政策,及時公布環境治理工程、環保科學技術需求等,引導銀行、企業和社會多元投資。
(四)加強環境宣教和信息化建設,增強社會監督力度
完善環境宣傳教育體系,加強面向不同社會群體的環境宣傳教育和培訓,進一步增強群眾的環境意識。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服務于社會和公眾的環境信息政府網站,推行環保電子政務。盟環保局逐步建立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飲用水水質、項目審批和環境信訪處理等環境信息的定期發布工作平臺,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構建以政府為主導、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大格局。
(五)加強能力建設,保障監管職能的有效發揮
為使全盟環保工作與新時期環境保護任務需求相匹配,環保能力建設要本著有機整合現有能力,系統提升工作水平;落實“分級管理,明確職責目標;統籌環境監測與執法,全面提升管理技能”的工作思路。建立較為先進的監測體系和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大力改善環境宣教、信息、科研、統計、評估等環境管理基礎條件;完善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積極推進第三方運營;完善運行機制,保障運行經費、維護經費、更新改造經費。同時重點加強工業園區的環境應急儲備、環境監測、監察、輻射安全等能力建設。基本構建具有公益性、基礎性、全局性的環境監管體系。
(六)增強環保科技支撐,發展環境保護產業
堅持“自主創新、支撐發展、重點跨越、引領未來”的科技發展方針,充分發揮環境科技對環保工作的引領、支撐和保障作用。加強環保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優化人員隊伍結構,改革人才管理機制。鼓勵環境設施的社會化建設運營,大力發展環保服務業。在政策引導、資金補助等方面,優先支持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工業高鹽廢水處理、煤矸石綜合利用、環境咨詢及技術服務等環保產業重點領域的發展。(中共錫盟委農村牧區工作部)
錫林郭勒盟環境保護治理規劃(2013—2017年)
發布時間:2014-2-26 10:52:21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