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26號)、《印發廣東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4號)和《印發茂名市“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辦〔2012〕65號)等要求,大力推進我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確保完成省、茂名市下達的“十二五”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信宜的核心任務,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立足點,以重點減排項目為依托,科學測算、合理分配,強化結構減排、工程減排和監管減排,明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要求、重點任務、部門分工和保障措施,確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二、主要目標
全面完成茂名市下達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到2015年,全市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含工業、生活、農業)分別控制在18800噸、1710噸以內,比2010年的22253噸、2046噸分別減少15.5%(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5.7%)、16.4%(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545噸、188噸以內,比2010年的574噸、198噸分別減少5.0%、5.0%,并完成省、茂名市下達的年度減排目標和重點減排項目。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1、實施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必須將每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茂名市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內,并最終將“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茂名市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內。對水泥、造紙、畜禽養殖、機動車等行業(領域)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2、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總量前置審核制度。制訂實施我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前置審核相關管理辦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把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保試運行和驗收的必要條件。加強對減排重點工程和項目的管理,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動態管理和調控預警機制。
3、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將能源消費增量指標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項目。
(二)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1、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制訂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計劃。
2、強制淘汰污染嚴重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到2015年,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產能26萬噸。
3、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和項目審批掛鉤機制。核準審批新建項目時要求關停的落后產能項目必須按期淘汰,對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關停,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布,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
(三)加快推進生活污水處理減排工程。
1、加快推進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到2015年,所有中心鎮均應建成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成飲用水源保護區周邊和重要江河沿線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到2015年,全市新增城鎮生活污水日處理能力0.4萬噸以上,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75%以上。
2、加快集污管網建設。新建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必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運營,投入運行后實際污水處理量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到2015年,城區基本實現污水收集管網全覆蓋,重點完善“一縣一廠”配套管網。
3、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重點推進市尚青污水處理廠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到2015年,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處置。推進垃圾滲濾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廢水處理,確保達標排放,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實施工業企業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執行化工等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從2012年9月1日起,電鍍、制漿造紙、合成革與人造革、制糖行業的化學需氧量與氨氮排放,分別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推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行業深度治理。嚴格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排放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鼓勵生產規模較大的企業增加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污染治理技術。重點做好廢水排放量較大企業的深度治理工程。引導企業入園,共建共用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治污設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單位工業增加值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強度分別下降50%。加快重點用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設,提高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到2015年,實現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市工業企業新鮮水用量減少30%以上。
(五)積極推進農業源減排。
1、實施農業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農業源年度減排目標逐級分解到各地,全市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控制在11466噸和933噸以內,比2010年的13537噸、1095噸分別減少15.3%、14.8%。其中2012年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比2011年減少700噸和70噸,2013年比2012年分別減少523噸和31噸,2014年比2013年分別減少523噸和30噸,2015年比2014年分別減少523噸和15噸。
2、加快畜禽養殖業生產方式轉變。推行農牧結合和生態養殖模式,推廣集約、高效、生態畜禽養殖技術,提高飼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積極推進畜禽適度規模養殖,鼓勵畜禽養殖專業戶向規模化、集約化轉變,在養殖業較密集的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式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利用、集中治污。
3、嚴格畜禽養殖業環保準入。推進畜禽養殖業合理布局,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在2013年底前完成我市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劃定工作,并報茂名市畜牧獸醫局、茂名市環境保護局備案。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嚴格履行環評審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已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未履行環評審批或“三同時”制度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推廣生態健康的養殖模式,從源頭減少養殖業污染物的排放。
4、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完善固體廢物和污水處理設施。年出欄量5000頭以上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糞便生產有機肥或糞便沼氣處理、污水進行厭氧—好氧—深度處理達標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不含本數)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采取“建設治污設施、無污水排放口、生產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全部還田利用”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所有規模化養雞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方式、糞便全部生產有機肥且無廢水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鼓勵有條件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安裝廢水處理在線監測、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5、降低養殖專業戶排污強度。通過政策激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措施,引導養殖專業戶開展污染治理。以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為契機,推動有條件的村鎮建設集中的糞污處理場地,對養殖專業戶畜禽糞便進行集中收集和集中處理。
6、開展水產養殖污染減排。積極推廣生態水產養殖,研究開展重點流域主要污染物環境容量評估和總量控制工作。
(六)實施工業鍋爐污染整治。
1、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應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60%以上。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料設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建立鍋爐備案登記信息互通機制并探索管理聯動機制。
2、實施在用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程。通過升級改造鍋爐燃燒系統、采取潔凈煤燃燒技術、安裝脫硫除塵降氮脫硝設備等措施,實現在用工業鍋爐穩定達標排放。2015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值強制性標準要求的10蒸噸/小時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噸/小時(不含本數)~10蒸噸/小時(不含本數)的工業鍋爐應改造為節能環保燃燒方式、改燃清潔能源或建設高效除塵脫硫設施;2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3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要進行低氮燃燒改造。推進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煙氣脫硝工程建設,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統,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單臺2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燃油工業鍋爐應裝設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3、推進工業高污染高能耗工業鍋爐更新替代。2015年底前,30%以上4蒸噸/小時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噸/小時(不含本數)~10蒸噸/小時(不含本數)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要予以淘汰或改燃清潔能源。
4、推進熱電聯供。積極推行工(產)業園區集中供熱。熱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應全部拆除。
(七)大力推進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1、實施機動車氮氧化物總量控制。按照要求逐年淘汰“黃標車”,2012年淘汰全市1997年底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2013年淘汰全市2000年底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到2015年全市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
2、提高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新購或申請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我市正在執行的國家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從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實施國家第Ⅳ階段重型柴油車排放標準。按照省的要求實施國家第V階段輕型汽油車排放標準。鼓勵公交車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排放標準,鼓勵使用節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公交車。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公共交通,鼓勵使用LNG(液化天然氣)公交車,逐步淘汰LPG(液化石油氣)公交車,減少公交車排氣污染。
3、提高車用油品標準。力爭2015年7月1日前在全市全面供應粵Ⅳ車用成品油。執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確定的我省不同階段的成品油供應方案和省不同階段的車用成品油價格政策。加強油品供應升級后的市場監管,確保車用成品油達標。
4、完善淘汰“黃標車”的激勵機制。出臺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的經濟政策,合理制訂機動車淘汰補貼獎勵標準,優先安排資金鼓勵淘汰重型、中型載貨“黃標車”汽車和大型載客“黃標車”汽車等重點車型,引導其他“黃標車”自愿提前淘汰。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依法予以強制淘汰。對延緩報廢的車輛,在一個檢測周期內環保尾氣檢測3次不合格的,應依法予以強制報廢;環保尾氣檢測合格的,鼓勵其自愿淘汰并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貼。鼓勵未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自愿提前淘汰,并給予其一定的獎勵或補貼。
5、加強機動車管理。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2012年底,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達到90%以上;其中對“黃標車”應100%發放環保標志。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到2015年底,全市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達80%以上。
(八)加強環保依法監管。
1、規范減排設施運行管理。按照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電廠脫硫脫硝設施和畜禽養殖場治污設施等重點減排行業運行管理規范,加強相關行業管理。按照國家減排核算要求,繼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中控系統建設,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明確排污許可證總量指標分配方法,禁止超總量排污、超標排污和無證排污。督促減排重點企業制訂污染減排的內部運營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確保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長期發揮減排效益。
2、強化環境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自律、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污染源長效監管機制。嚴格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證制度,完善污染源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對重點污染源實行實時監控。實施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制度。推進綠色信貸,由環保、金融監管等部門聯合將企業節能減排等環境行為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限制貸款、限制財政補貼項目申報。充分發揮各行業(產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對企業的指導作用,逐步提升企業污染治理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環保服務與監管。
3、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強化對水泥、造紙、印染、制革等重點排污企業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現場核查,定期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嚴肅查處超標超總量排污、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擅自停運及偷排偷放等行為。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停放地專項檢查和道路抽檢工作,對排氣不合格的機動車責令限期維修。進一步強化環保執法后督察,推動違法企業及時有效落實整改措施,保障群眾環境權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把污染減排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并增加投入,加大對減排重點領域、重點工程、重點項目資金支持力度。市財政將對淘汰“黃標車”、推進污水處理廠建設、農業源減排等給予適當獎勵。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財政補貼政策。根據信宜實際制訂減排補助或者獎勵政策,明確鼓勵“黃標車”淘汰的補貼或獎勵標準,對提前淘汰“黃標車”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或獎勵;綜合考慮管網長度、減排效益等因素,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給予補助或獎勵;按照“早上多補、遲上少補”的原則,對進行全過程污染治理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給予補助和獎勵,并實施商品有機肥價格補貼政策。同時,積極爭取中央和省、茂名市財政支持我市鍋爐淘汰或鍋爐整治項目。
(二)完善減排經濟政策。
物價部門嚴格執行省物價局制訂的差別電價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制訂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和相關政策。嚴格執行污水處理費、污泥處置價格政策。根據國家和省、茂名市有關部門的部署,穩妥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結合污染減排項目特點設計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穩步擴大金融機構對污染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規模,限制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獲得信貸融資。按照省、茂名市的要求積極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三)加強減排能力建設。
加快推進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力爭到2015年底完成所有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積極開展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聯網及有效性審核工作。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能力建設,加大總量減排統計與監察力度,開展減排季度調度工作,及時分析掌握減排進展情況。建立各相關部門減排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減排統計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加強機動車污染監管能力建設,嚴格執行省、市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工作制度,加快各地工況法檢測線建設,創造條件開展遙測法抽檢。夯實農業源減排基礎,全面摸清全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強化農業源減排監管能力建設,提高農業源減排核查核算能力。加強減排基礎工作,加大減排管理及技術培訓力度,建立重點減排企業減排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上崗機制,進一步強化減排臺賬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加強組織領導。
切實加強對污染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分解減排目標任務,推進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加強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市有關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減排工作深入開展。市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1、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負責制訂有利于推進污染減排工作的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和政策;牽頭制訂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小火電、小鋼鐵關停工作,每年向社會公布淘汰火電、鋼鐵行業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牽頭探索建立我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運行機制,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大力發展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負責建立完善新建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
2、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制訂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組織實施除電力、鋼鐵外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并對各地進行考核,向社會公布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根據火電行業污染減排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火電機組檢修;負責組織實施粵Ⅳ、粵Ⅴ車用燃油供應;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統計數據;負責指導淘汰報廢機動車拆解和回收監管工作;建立并完善鼓勵企業自愿清潔生產機制。
3、市科技局:負責將節能降耗減排工作納入年度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并組織實施;負責加大對節能降耗項目的組織實施力度,引導推動我市重點企業節能減排技術取得突破。
4、市公安局:會同市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部門開展“黃標車”限行工作,并研究開展“黃標車”淘汰退出機制;負責加強“黃標車”管理,配合做好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工作;負責機動車登記注冊、轉入、轉出及注銷等工作;負責提供全市機動車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有關資料。
5、市財政局:負責制訂實施我市污染減排工作的財政政策;負責安排和管理污染減排工作專項資金;配合市環境保護、物價等有關部門推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6、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指導解決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和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問題。
7、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我市政府、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牽頭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并做好與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市有關部門的協調銜接;編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規劃與計劃,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的政策建議;負責分解污染減排任務,會同有關部門考核鎮(街道)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評估市有關部門開展污染減排工作的績效;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會同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完善環境保護稅費政策,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檢查、指導、督促各鎮(街道)各部門落實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要求,對重點減排項目開展日常督查和專項執法檢查;負責組織對全市減排數據的技術核查,建立污染減排基礎檔案;負責編制全市污染減排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測分析報告,按季、半年、年度編制減排形勢分析預警報告;會同市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做好機動車減排工作,制訂實施我市“十二五”期間機動車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我市“十二五”期間水泥行業降氮脫硝工作方案和工業鍋爐污染整治方案;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訂實施我市“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減排工作方案;負責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污染減排日常工作。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實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工程建設規劃,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業化運營進行行業監管;制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規劃,負責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負責督促、指導污水處理廠深度治理,開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回用率;負責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提出完善DCS系統建設和改造的相關要求。
9、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制訂和實施運營“黃標車”淘汰工作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在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
10、市水務局:負責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落實水資源費標準;組織開展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抓好重點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落實,促進節水減排。
11、市農業局:指導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合理利用沼氣;發展生態農業和無公害農產品,指導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12、市統計局:負責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數據;協助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
13、市物價局: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價格政策。
14、市畜牧獸醫局:牽頭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制訂我市“十二五”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方案和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年度計劃,督促檢查各地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程落實情況;推動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負責組織推廣集中養殖、集中治污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小區的建設;配合市環境保護部門組織、指導各鎮(街道)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協助環保部門督促指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減排臺賬,配合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畜禽養殖業減排所需的統計數據。
15、市質監局:配合市環境保護部門組織修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合做好鍋爐淘汰、改造等有關工作。
16、市工商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或國務院要求設立企業須先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規定;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但未依法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企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予以查處;協助提供關停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材料等。
17、廣東電網公司信宜供電局:在保障電力供應的基礎上,合理安排機組停運檢修;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供污染減排有關資料。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染減排工作。對市政府、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污染減排工作任務,各有關部門、有關企業應認真予以落實。
(六)深入開展減排宣傳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向全社會宣傳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表揚減排先進典型,曝光嚴重污染環境的反面典型。強化對重點減排單位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企業的減排責任意識。鼓勵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參與污染減排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環保義務監督員等社會環保志愿者作用,不斷拓展公眾參與渠道。(信宜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