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我縣環境質量,確保完成我縣與市政府簽定的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和污染減排目標,根據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環保工作要求和建設生態文明新要求,搶抓中原經濟區和鄭州都市區建設等戰略機遇,以污染減排為主線,以大氣污染防治為中心,繼續強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和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鞏固、提高環境綜合整治成果,促進環境質量的穩步改善和環保目標的全面完成,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深入開展以“一個重點,三個強化”為重點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即:以賈魯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為重點,強化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強化熱電行業污染治理,強化煤煙污染治理。進一步夯實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著重解決事關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重點流域區域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實現“四個確保”。即:確保城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市定目標要求,確保出境河流斷面水質達到省定目標要求,確保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8%以上,確保市、縣政府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務
(一)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1.實行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制度,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應當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營運車輛定期審驗手續。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環保局、縣交通局
責 任 人:縣公安局主管副局長、縣環保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
2.嚴厲查處機動車環保違法行為。公安、環保成立聯合執法組,開展道路抽檢和冒黑煙車輛查處工作。
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環保局
責 任 人:縣公安局主管副局長、縣環保局局長
(二)強化煤煙污染治理工作
開展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拆改工作。東風路街道辦事處、青年路街道辦事處對主城區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拆改,9月底前完成轄區內拆改任務。
責任單位:東風路街道辦事處、青年路街道辦事處
責 任 人:東風路街道辦事處主任、青年路街道辦事處主任
(三)推進揚塵污染控制工作
1.加強工地揚塵污染控制。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鄭政〔2012〕6號)要求,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和拆遷工地、待建空地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在項目開工前,規劃好建設施工場地道路,并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全封閉圍擋,主干道圍檔高度不低于2.5m,次干道圍檔高度不低于2m,達到施工現場圍擋率、進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蓋率、場地灑水清掃保潔率、密閉運輸率、出入車輛清洗率六個100%;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要配備專人負責施工工地的環境管理工作。對工地內暫時不能清運的土堆及散體工程材料等,由施工單位采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定期噴灑粉塵抑制劑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所有拆遷施工工地必須采取圍擋、灑水降塵等揚塵控制措施,拆遷垃圾及時清運,清運渣土廢料實施密閉運輸。
責任單位:縣建設局
責 任 人:縣建設局局長
2.加強道路、交通揚塵污染控制工作。嚴格城市垃圾運輸和處置管理,減少垃圾在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揚塵污染。垃圾清運車輛要實行密閉運輸,對生活垃圾實施壓縮清運,杜絕撒漏。在場內設置標準的車輛沖洗設施,對運輸車輛實施沖洗保潔,禁止車輛帶泥上路。改變城市道路清潔方式,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實施道路機械化收塵及水沖除塵。正常情況下確保每天灑水不少于兩次,揚塵突出的季節加密沖洗次數,確保抑塵效果。
責任單位:縣建設局
責 任 人:縣建設局局長
3.強化對料場堆場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對于裝卸煤炭、砂石等散狀物料的貨場,采取自動噴淋和灑水降塵措施;在儲存、堆放過程中采取固定的圍擋、篷蓋等全密閉措施;進出車輛采取密閉運輸;設置標準的車輛沖洗設施,對進出車輛實施沖洗保潔。
責任單位:縣綜合執法局、縣環保局
責 任 人:縣綜合執法局局長、縣環保局局長
(四)強力解決油煙噪聲擾民問題
對群眾投訴反映的油煙、噪聲等擾民行為嚴肅查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對污染防治設施不能夠達標排放的責令限期整改。
責任單位:縣綜合執法局、縣環保局
責 任 人:縣綜合執法局局長、縣環保局局長
(五)以賈魯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為重點,進一步改善我縣水環境質量
加快推進賈魯河流域綜合整治工程建設,不斷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確保賈魯河水質穩定達標。
1.對新城區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2013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標準。
責任單位:縣建設局
責 任 人:縣建設局局長
2.對污水處理廠溢流口和堤里小清河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2013年9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標準。
責任單位:縣水務局
責 任 人:縣水務局局長
3.繼續實施賈魯河生態補源工程,實施生態調水日巡查制度,確保每日生態調水量不低于20m3/s。
責任單位:縣水務局
責 任 人:縣水務局局長
(六)強化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
1.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的通知》(鄭政〔2010〕26號)要求,對位于一級保護區內的村莊,優先列入當地政府新農村建設規劃,實施搬遷。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責 任 人: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
按照省、市要求完成轄區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劃工作。
責任單位:縣水務局
責 任 人:縣水務局局長
(七)強化熱電行業污染治理
2013年11月底前,鄭東新區熱電有限公司2#機組完成除塵提升改造任務。
責任單位:鄭州市鄭東新區熱電有限公司
責 任 人:鄭州市鄭東新區熱電有限公司總經理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依法行政
對企業下達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務,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要逐廠下達通知書,明確告知企業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時限、要求、權利和義務,并逐廠送達,所有法律文書必須完整并歸結成檔。
(二)強化工作標準
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標準:必須按照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上報治理方案,通過審查后嚴格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組織的驗收。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三)建立信息報送制度
加強工作調度及信息上報工作。 各相關責任單位每月20日前向縣環保局報送綜合整治調度表,每季度上報一次綜合整治督查報告,半年報送一次綜合整治工作總結;及時上報綜合整治工作信息。縣環保局對各項綜合整治進展情況匯總后在全縣進行通報。
(四)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電視新聞媒體,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宣傳力度,環保局定期向社會發布綜合整治任務進展及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查處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五、部門職責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和督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對超標排污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組織驗收,對污染問題嚴重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實施掛牌督辦、黑名單和區域限批制度,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度遲緩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要及時啟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重大環境問題警示約談制度的通知》(鄭政文〔2010〕261號)。負責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信息。
發展改革部門:加大對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和投資工作力度;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手續。
科技工信部門:加快工業結構調整力度,督促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工藝技術落后、資源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落后企業(生產線)的淘汰、關閉工作。
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國債、財政專項資金和環境綜合整治獎勵資金。
工商部門:根據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決定和環保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文件和通報,對關閉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技術監督部門:配合環保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做好燃煤鍋爐拆改工作。
電力(監管)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或拆除)的企業(或生產線)和停產治理企業,依法督促電力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環保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責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抓好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建立健全環保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二)嚴格目標考核
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環保目標的重要內容,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縣政府將于2013年12月底前對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優秀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超額、超前完成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實施績效考核加分;對不能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任單位和重點治理企業,視為當年目標未完成,依據鄭州市《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行節能減排目標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的規定〉的通知》(鄭發〔2008〕4號),實行“一票否決”。
(三)強化環保督查
加強日常巡查,要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任務中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建立監管記錄,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對轄區內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督查一次。縣環保局要強化環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對全縣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同時要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明查與暗訪,督查情況要定期進行通報。
(四)落實資金保障
縣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綜合整治各項工作任務的資金保障,確保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獎勵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七、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違反環境保護規定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豫監發〔2003〕6號印發)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對目標不落實、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影響環保目標和污染減排目標完成的,由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追究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中牟縣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