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十二五”減排工作的意見》(鄭政〔2011〕64號),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確保鄭州市政府與我市簽訂的年度污染減排責任目標圓滿完成,根據省環保廳、農業廳、財政廳、畜牧局下發的《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通知》(豫環文〔2013〕66號)及《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畜禽養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通知》(鄭政〔2013〕14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控制增量、削減存量,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政府主導、企業主體、部門聯動、全社會參與為手段,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合理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強化畜禽排泄物治理,加快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利用配套設施建設,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實現畜禽養殖減排目標,推動畜牧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
(一)新鄭市2013年畜禽養殖業減排目標:到2013年年底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8070噸以內,比2010年的8773噸減少703噸,削減率8%;氨氮排放量控制在660噸以內,比2010年的722噸減少62噸,削減率8〖DK(〗.〖DK)〗5%。
(二)按照國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和鄭州市政府與我市簽訂的2013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要求,完成雛鷹農牧第一生豬出口基地等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規范化建設任務。
三、工作要求
國家環保部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中明確規定,畜禽養殖業的污染物排放量為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五類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決定我市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量的因素有三點:一是我市畜牧部門上報鄭州市畜牧部門的上述五類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的養殖數量;二是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的比例;三是當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新完成治理項目的數量、治理效果。因此,合理控制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的養殖總量與新增量、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的比例以及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當年完成治理項目的數量、治理效果是完成畜禽養殖減排目標的關鍵。
(一)摸清底子,減少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比例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與畜牧部門密切配合,準確掌握轄區內現有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數量、養殖種類、養殖總量,通過不斷優化畜禽養殖品種,提高畜禽養殖業的質量;引導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向規模化轉變,減少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的數量,到2013年底實現轄區內養殖專業戶比2012年減少15%以上。合理控制養殖總量,確保完成畜禽養殖減排目標。
(二)加強畜禽養殖源頭控制
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積極采取干清糞等有效方式減少污水產生量,必須配套建設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貯存處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實現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污染物零排放的要求。對未取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堅決不予審批。對不符合選址要求的養殖場,要堅決予以搬遷或關閉。對符合選址要求的,要納入日常管理。
(三)完善治理措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畜牧部門要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因地制宜地采取全過程綜合治理技術處理污染物,包括建設雨污分流收集系統、采取干清糞方法收集糞便、污水厭氧處理、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有機肥或有機復合肥等方式,實現農業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推行清潔養殖技術(生態養殖、立體養殖等方式),根據種養面積合理確定養殖數量。推廣墊草墊料(生物發酵床)技術,利用“微生物”轉化、降解吸收、分解糞尿污染物。將墊料和豬糞尿混合發酵后,直接變成優質的有機肥料。
(四)積極開展監測工作
開展對納入減排計劃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監督性監測工作,監督其污染物排放現狀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納入減排計劃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自行監測,并于每次監測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行監測結果。
四、職責分工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負總責。要根據承擔的畜禽養殖污染減排目標制訂相應實施計劃并組織落實,對污染減排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處理。
排污單位:對畜禽養殖污染減排負直接責任。涉及畜禽養殖污染減排項目的企業要對承擔的污染物減排目標制定實施計劃,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確保按期完成減排任務。
市畜牧局:負責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和各畜種(五類)養殖數量的統計工作,協助做好國家半年和全年畜禽養殖減排核查核算工作,合理控制規模化和專業戶畜禽養殖量,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加強畜禽養殖治污技術指導和推廣,根據畜禽養殖業年度減排目標擬定年度畜禽養殖減排項目清單,制定年度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規劃,引導、推進并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治污工程建設,利用各類扶持資金重點向養殖糞污處理利用設施傾斜。
市農委:負責有關畜禽養殖沼氣工程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推進工作,引導農民使用畜禽養殖糞便制造的有機肥。
市環保局:負責做好畜禽養殖減排工程建設有關環保服務,加大環保專項資金對畜禽養殖減排項目的支持,加強對畜禽養殖場(小區)環保日常監管及畜禽養殖減排監督考核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極爭取國家、省、鄭州市對我市重點畜禽養殖污染減排項目的資金支持。
市財政局:要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減排監督管理體系和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投入;按照鄭政〔2011〕64號文件要求,對在污染減排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市文廣新局:要廣泛宣傳畜禽養殖污染物減排工作相關政策、法規,及時跟蹤報導全市主要畜禽養殖污染物減排工作進展情況,開辟專欄對減排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宣傳,對減排工作行動不力的單位和企業公開曝光,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減排意識,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其他相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積極配合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共同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實行“行政問責”和“一票否決”
對不能按期完成畜禽養殖污染減排項目治理和減排目標任務的單位和重點治理企業,依據《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行節能減排目標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的規定﹥的通知》(鄭發〔2008〕4號),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各單位主要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中,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完不成污染減排年度目標任務的單位實施警告、約談、掛牌督辦直至實行區域畜禽建設項目“區域限批”。
(二)加強調度,強化考核
環保、農業和畜牧等部門定期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畜禽養殖減排項目工程進展及運行情況進行調度,聯合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對違法排污及存在嚴重環境隱患的規模化養殖場(小區)實施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對減排項目檔案管理不規范、廢棄物治理工程進展緩慢的單位進行通報,強力推進項目減排治理設施及早建成投運,形成減排能力。
(三)嚴格環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
進一步嚴格環境準入,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納入排污總量指標預算管理體系。將新建項目排放總量指標與污染減排工作情況掛鉤,在新建項目總量指標分配核定時堅持多減多核、少減少核、不減不核的原則。建立農業源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加強人員培訓和隊伍建設。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關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事關全市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要充分運用報紙、電視、廣播、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性,為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營造良好氛圍。(新鄭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