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肇慶市人民政府與我區簽訂的《鼎湖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要求,到2015年末,我區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控制在7500噸以內,比2010年的9026噸減少16.9%,即削減1526噸(其中,工業源283噸,生活源331噸,農業源912噸);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在650噸以內,比2010年的852噸減少23.7%,即削減202噸(其中,工業源26噸,生活源59噸,農業源117噸);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在3240噸,比2010年的6240噸減少48.1%,即削減3000噸;氮氧化物(不含機動車)排放總量控制在7280噸以內,比2010年的6992噸增加4.1%以內,即新增量要控制在288噸以下。我區“十二五”減排工作面臨生活源COD、氨氮削減量有不被認可風險,農業源減排壓力大,工業污染源COD和氨氮削減空間有限以及廢氣主要污染物削減所需技術難度大、成本高等難點,減排面臨的形勢非常嚴峻。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總體部署,確保實現我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和《肇慶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務
(一)嚴格環保準入,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實施指標更完善、要求更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行業實行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逐步完善重污染行業環境準入標準體系,提高環保準入門檻,推動重污染行業優化升級。健全完善并嚴格實施建設項目總量前置審核制度。建立建設項目與減排進度掛鉤、與淘汰落后產能銜接的環評審批機制,實行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對年度減排目標未完成、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的企業,實行階段性環評限批;未達到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投產和通過環保驗收,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嚴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項目,涉煤項目實行煤炭等量替代作為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試行燃煤總量控制,降低煤炭消費比重,推動企業實施集中供熱或改燃清潔能源。對印染、鞣革等重污染行業全區實施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繼續推行建筑陶瓷、電鍍、印染、鞣革、嚴控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定點。
嚴格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評審批。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配套完善固體廢物和污水處理設施,無相應治理設施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一律不予審批。
(二)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把結構調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確保國家、省和市下達的淘汰落后產能任務按期完成。加大化工、建材、紡織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食品、醫藥、皮革等重污染行業落后生產能力淘汰力度。要在2014年底前淘汰關閉桂城、蓮花鎮和鳳凰鎮的10家小型皮革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要求,加大對小鍋爐的淘汰力度,力爭在2013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噸/小時(含4蒸噸/小時)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噸/小時(不含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工業鍋爐。
根據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的大氣污染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強制淘汰高耗低效產能及落后工藝,大力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大力推行天然氣、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氣、電等優質能源,進一步改善能源消費結構;全面實施節能強企工程,提高能源利用率。
(三)提高生活污水處理能力和效率,持續推進生活源減排。
加快我區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及處理率。我區城區污水處理廠和蓮花、永安兩中心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能力已達到3萬噸/日,但存在廠外截污管網不完善,污水集中處理率低,污染減排效益未能充分發揮。因此,“十二五”期間,我區污水管網建設工程是重點工作,須加快推進污水管網建設工作,全區城鎮污水處理率需達到95%以上。
推動城鎮污水處理回用工程建設,確保全區再生水回用率達到10%。積極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
強化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完善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做好在線監測裝置的日常維護,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確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正常使用。強化臺帳規范化管理,制定相應的內部運營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加強污泥的穩定化處理和安全貯存運輸,規范污泥利用處置行為,嚴禁交由無污泥處理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到2015年全區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
繼續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農村污水分散性處理工程建設。到2014年底,要建成沙浦鎮污水集處理設施;“十二五”期間,在鳳凰鎮九坑河水庫范圍推進農村污水治理(分散性處理工程)建設,進一步有效地保護九坑河水庫飲用水源水質,強化農村污水處理減排。
(四)著力抓好重點工程建設,繼續深化工業源減排。
推進建材等重點行業和大型燃煤工業鍋爐煙氣治理工程。陶瓷行業必須實施窯爐高效脫硫,綜合脫效率達到80%以上。到2015年底前,全區工業鍋爐達20蒸噸/小時以上的企業全部實施煙氣脫硫和低氮燃燒改造,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脫硝效率達到30%以上。
工業水污染防治水平穩步提高。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90%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65%以上。加大印染、醫藥、食品等重點企業工藝技術改造和廢水治理力度,單位工業增加值排放強度下降50%。
(五)優化養殖模式和強化污染治理并重,全面推進農業源減排。
推進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和產業化養殖模式。大力推行標準生態規模養殖模式,推廣干清糞及墊草墊料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布局,鼓勵養殖專業戶進行適度集中,建立養殖小區,對污染物統一收集和治理。依法劃分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開展全區禁養區環境專項整治工作。
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完善雨污分流,加大養殖廢棄物的肥料化和沼氣化處理,鼓勵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有機肥生產利用工程,推進畜禽養殖業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到2015年,全區80%以上規模畜禽養殖場和養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大型養殖企業安裝廢水處理在線監測、固體廢處理設施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與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加強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督查力度,開展畜禽養殖污染專項執法檢查。深入實施“以獎促治”,對開展資源化利用、進行全過程污染治理的養殖場(小區)給予資金補貼,對污染治理達標排放的給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費用補貼。對不能達標排放的養殖場實行限期治理等措施。
(六)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促進監管減排。
強化重點行業和企業污染的整治力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產治理。
加強對污水處理廠和重點企業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監管,對不正常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和未按規定運行脫硫脫硝設施的重點企業依法予以處罰,扣減污水處理費,并暫緩審批所屬集團公司項目環評。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須落實收費政策,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不得無故不運行或長期低負荷運行或超標排放,責令限期整改。對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不到要求的,相應核減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
繼續實施企業環境信用制度。由環保等有關部門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限制貸款,推進綠色信貸。
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對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自愿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繼續抓好建筑陶瓷、電鍍、皮革、印染等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改變“末端治理”環境保護模式,從源頭上減少污染,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七)強化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建設,夯實減排基礎。
加強減排統計和信息傳輸基礎能力建設。加強部門協作,健全和完善減排統計工作體系。完善重點減排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網上直報系統和減排措施調度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新老污染源增減動態變化情況,加強環保、稅收、銀行系統信息交流。
加快在線監控系統的建設。加強我區環境監控中心建設,提高數據儲存、傳輸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的改造和驗收,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做好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線監測和數據傳輸。加強在線監控設備運行維護,強化對自動監控系統數據有效性的審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監督性監測能力。
進一步強化減排考核。制定實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各相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以及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環境質量公報、污染物減排結果發布和企業環境行為公告等制度。
二、職責分工
(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1.對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2.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區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減排工作。
(二)肇慶市環境保護局鼎湖分局。
1.牽頭做好全區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與肇慶市環境保護局、區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
2.組織制定減排規劃與計劃,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對策建議。
3.負責分解我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制定重點減排工程項目及進度安排。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污染減排統計、考核、監測體系。
5.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6.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各鎮(辦)和各部門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對重點減排項目開展日常督查。
7.負責我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技術核查,建立減排相關基礎檔案。
8.負責編制全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測分析報告。
(三)區發展和改革局。
1.負責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減排重點工程優先列入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2.負責制定有利于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污水處理收費;牽頭制定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3.負責建立完善新建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
(四)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1.牽頭研究制定全區重污染行業產能控制工作方案。
2.負責制定鼎湖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淘汰落后產能分年度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實施淘汰落后產能考核辦法,并每年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執行情況。
4.負責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研究建立我區循環經濟評價考核體系。
5.組織開展全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工作,探索建立我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運行機制。
(五)區科技局。
1.負責實施“節能降耗減排專項科技行動”。
2.負責環境治理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陶瓷廠脫硫脫硝技術、城鎮污水脫氮除磷處理技術、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重污染行業工業廢水深度處理技術、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技術、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等重大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
(六)區財政局。
1.負責制定實施全區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財政政策,多渠道籌措減排資金。
2.負責安排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相關專項資金。
3.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七)市國土資源局鼎湖分局。
1.落實新建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
2.協調解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問題。
(八)區水務局。
1.負責制定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工程建設規劃,尤其是加快城區污水處理廠和蓮花、永安兩中心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組織指導我區農村污水治理工程建設、雨水、污水管網的建設、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
2.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的行業特許經經營管理制度和城鎮汗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加強對汗水處理費支付的審核;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業化運營進行行業管理。
3.負責推行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回用,指導我區污水處理廠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4.負責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標準,組織開展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及時修訂重點行業用水定額標準,促進節水減污。
(九)區農業局。
1.負責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制定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規劃計劃,檢查、督促我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
2.負責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規劃和管理,引導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適度集中,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消納能力適度散養。
3.負責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4.及時準確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全區畜禽養殖業統計資料。
(十)區統計局。
協助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組織及時準確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相關統計數據。
(十一)區物價局。
1.負責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研究將污泥處理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問題。指導督促我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污水處理收費相關政策。
2.合理調整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排污費、污泥處置費等收費征收標準。
3.加大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力度,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用電適當提高電價。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
落實新建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配合環保部門全力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保“三同時”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執行,對沒有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手續或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嚴格依照有關規定,撤消其注冊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同時配合環保部門核準自然停產、關閉企業的情況,收集污染企業注銷工商執照等信息。
(十三)鼎湖供電局。
負責推進電網建設和電力節能環保調度工作;加快電網建設,解決電力供應瓶頸問題;負責提供關停企業的停電證明等資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鎮和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落實減排機構編制和專職人員,加大減排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及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組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以及信息反饋等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各項任務。同時,強化企業污染減排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減排政策,自覺履行減排義務,努力形成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責任考核。
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考核制度,將落實五年目標與完成年度目標相結合,將年度目標考核與進度進展相結合。區政府每年分解目標任務,并組織對各鎮和有關部門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結果未通過的,一律不能參加有關環保工作的年度評獎及授予相關榮譽稱號等。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將完成污染減排目標的成效作為企業評先創優的重要依據。對在污染減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區政府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三)落實相關政策。
切實落實國家污水處理收費和脫硫、脫硝相關政策。全面開征污水處理費,逐步提高生活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進一步落實排污收費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費。按照國家對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建設的要求,落實區級財政配套資金;區財政要把污染減排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節能減排領域。積極配合省市有關部門推動落后產能、落后技術設備的淘汰,抑制高耗能產業盲目擴張。建立企業和地區減排財政補貼激勵機制,不斷提高減排效益。推行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特許經營。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證制度,推進環保設施的專業化、社會化運營服務。
(四)加強能力建設。
加強政府減排管理能力建設,完善減排機構,充實減排人員。加強環保監察、監測隊伍建設,配備環境執法、監測、取證的交通和通訊等設備,推進環保監察、監測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提升污染源監察核查能力。提高機動車污染監控、農業源污染監測和減排管理能力。加大對各級領導干部、排污企業的分類培訓,樹立綠色發展、科學發展的理念,提高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執行力。
(五)加大宣傳力度。
組織新聞媒體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廣泛宣傳“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重要性、緊迫性以及國家、省、市和區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宣傳減排先進典型,揭露和曝光嚴重污染環境的反面典型,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污染減排,發揮職工減排義務監督員隊伍作用,倡導節約、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
(六)抓好重點工程。
抓好重點減排工程項目是確保完成我區“十二五”減排任務的重要措施。根據國家、省和市減排重點項目以及我區的減排項目,制定污水處理廠建設、工業企業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治理等重點減排工程項目及進度安排(詳見附件),落實責任。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任務的企業公開通報或掛牌督辦,限期整改;造成嚴重污染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