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印發廣東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238號)的要求,大力推進總量減排重點領域、重點措施、重點工程全面實施,確保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十二五”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轉型升級的核心任務,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立足點,以重點減排項目為依托,科學測算、合理分配,強化結構減排、細化工程減排、實化監管減排,明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要求、重點任務、部門分工和保障措施,確保實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二、主要目標
全面完成廣東省人民政府與深圳市人民政府簽訂的《深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到2015年,全市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含工業、生活、農業)分別控制在8.16萬噸、1.18萬噸以內,比2010年的10.61萬噸、1.55萬噸分別減少23.1%(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23.3%)、23.9%(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24.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0.84萬噸、7.33萬噸以內,比2010年的1.48萬噸、11.35萬噸分別減少43.2%、35.4%。同時,完成國家和廣東省下達的年度減排目標和重點減排項目。
三、主要措施和任務
(一)全面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實施區域、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區政府)“十二五”期間必須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與市政府簽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書》下達的控制指標內,將每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內。
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總量前置審核制度。制定實施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前置審核管理辦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把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保試運行和驗收的必要條件。各區負責審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項目,必須按季度上報市環保主管部門。加強對減排重點工程和項目的管理,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動態管理和調控預警機制。
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對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要求,確定我市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建立能源消費目標分解指標體系。建立新上項目與能源消費增量掛鉤機制,引導各區將能源消費增量指標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項目。對關系國計民生而當地增量指標不足的項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費指標市場交易機制。在全市范圍試點建立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二)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嚴格執行廣東省和深圳市產業政策,依法強制淘汰污染嚴重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制定全市“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方案,并將淘汰落后產能任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各區。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和項目審批掛鉤機制,核準審批新建項目要求關停的產能必須按期淘汰。積極安排資金,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重點支持對產業升級帶動作用大的重點項目和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對不能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停,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予以公布,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對沒有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區域,實行項目“區域限批”。
(三)加快推進污水處理減排工程。
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繼續推進龍華、觀瀾、平湖和沙田污水處理廠改(擴)建工程建設,新建福田、公明、西沖污水處理廠,并根據服務范圍內污水量及收集情況適時擴建固戍、燕川、福永、埔地嚇等污水處理廠,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型污水處理設施。確保龍華、觀瀾和平湖污水處理廠(二期)2012年底前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確保公明污水處理廠2013年底前建成通水,力爭福田污水處理廠2014年底前建成通水。到2015年,全市共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28座,污水處理能力達到542萬噸/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中心城區達到95%,其他區域達到80%。
加快集污管網建設。優先推進已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重點推進管網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網全覆蓋。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必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運營,并且投產一年后污水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60%,投產三年后污水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75%。“十二五”末,基本實現污水收集管網全覆蓋,全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和進水濃度。到2015年,全市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達到80%以上。進一步提高進出水濃度差,到2015年,全市已建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化學需氧量濃度差達到130mg/L以上,進出水氨氮濃度差達到13mg/L以上。
改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十二五”期間,對橫崗污水處理廠(一期)等工藝設備落后或執行排放標準低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升級改造和設備更新,提高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調控水平,提升污染物減排效能,滿足重點流域污水處理及環境容量要求,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
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推動再生水用于工業、城市景觀、生態用水和城市雜用水。推進坪山河、龍崗河、觀瀾河流域污水廠深度處理,滿足交接斷面水質達標要求。“十二五”期間,加快推進南山(含前海)、橫崗、光明、坪山及龍華5個再生水利用重點示范片區建設工作。到2015年,全市污水再生利用率≥50%。
積極探索多元化污泥處置方式,以資源化、多元化方式解決污泥問題。“十二五”期間,全市規劃新、續建3座污泥處理廠,到2015年,全市污泥處理規模達到3590噸/日。推進垃圾滲濾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廢水處理,確保達標排放,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實施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工程。
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坪山河、龍崗河、觀瀾河流域實施更為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2年9月1日起,全市電鍍行業化學需氧量與氨氮排放量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推進行業深度治理。嚴格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鼓勵生產規模較大的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技術。引導企業入園,共建共用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治污設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單位工業增加值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強度分別比2010年下降50%。加快重點用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設,提高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到2015年,實現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
(五)大力推進降氮脫硝工程。
推進電力行業降氮脫硝工程,新、擴、改建機組必須配套煙氣脫硝設施。嚴格按照《廣東省火電廠降氮脫硝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進現役燃煤火電機組低氮燃燒改造和煙氣脫硝改造,確保綜合脫硝效率達到設計要求。
(六)實施工業鍋爐污染整治。
嚴格落實市政府《關于劃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通告》要求,完成高污染工業鍋爐關閉、淘汰、清潔改造任務。2013年7月1日前,改造或淘汰所有10蒸噸/小時以上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進一步建立完善鍋爐年檢與鍋爐污染物排放監測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七)積極推進農業源減排。
嚴格畜禽養殖業環保準入。推進畜禽養殖業合理布局,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2012年底前完成本市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劃定工作。進一步嚴格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評審批,所有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嚴格履行環評審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沒有履行環評審批手續的必須補齊相應手續。
推進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和產業化養殖模式。制定畜禽養殖業減排方案,重點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到2015年,全市所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要配套完善固體廢物和污水處理設施,安裝廢水處理在線監測、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八)大力推進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嚴格控制機動車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控制機動車總量過快增長,年均增速不超過12%,到2015年,全市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5.64萬噸,比2010年減少25%。
提高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從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實施國家第Ⅳ階段重型柴油車排放標準,力爭2014年底前提前實施第Ⅴ階段輕型汽油車排放標準。全面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準入制度,不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限值標準而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新購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行駛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發放道路運輸運營許可。
提高車用油品標準。全面提升車用成品油質量,提高綜合減排效果。2013年1月1日前,全面供應粵Ⅳ車用柴油。市經貿信息委負責協調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油品公司)制定我市不同階段成品油供應方案,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申請出臺我市不同階段的車用成品油價格政策,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油品供應升級后的油品質量市場監管。
加快淘汰“黃標車”。采取限制使用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加強港口碼頭、貨運物流、公交巴士、旅客運輸等行業運營“黃標車”淘汰力度。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部門“黃標車”淘汰更新,政府購買服務中應明確不得使用“黃標車”。積極引導廣大車主自愿提前更新淘汰“黃標車”。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擴大“黃標車”限行范圍。2012年底前,制定全市范圍內“黃標車”限行方案,形成“黃標車”連片限行區域,全市“黃標車”限行區面積占建成區面積的比例不低于30%,限行區面積應逐年擴大,到2014年底前擴大到全市范圍。到2015年底前,力爭淘汰全部“黃標車”。
加強在用機動車管理。強化機動車到期強制注銷管理,繼續按照機動車使用報廢年限,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依法進行強制注銷并公告牌證作廢。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未取得環保合格標志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安檢和所有權變更等手續。到2012年底前,全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達到90%以上,其中擬淘汰“黃標車”必須發放環保標志。
加強機動車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市人居環境委、交通運輸委、公安交警局聯合組成的機動車污染減排數據信息平臺,通過該平臺完善機動車變動情況和新注冊車輛、轉入車輛、注銷車輛、轉出車輛數據明細,建立高排放行業、高排放車輛信息數據庫,實現多個單位之間的信息采集、信息核算及數據校驗,形成準確的氮氧化物總量減排核算體系。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建立由發展改革、經貿信息、公安、市場監管、環保等部門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監管體系,逐步實現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廢棄物處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廢棄物的流向實施全過程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
嚴格落實污染減排目標責任。各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污染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區域污染減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區政府要加強對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十二五”及年度減排目標任務制定本地區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并認真組織實施,建立部門協同推進減排工作的機制,推進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加強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下增設市減排工作辦公室,減排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人居環境委,進一步加強部門統籌協調,負責領導小組涉及污染減排的日常工作。
加強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定實施《深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市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區政府(新區管理機構)、職能部門和重點排污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和政府績效管理范圍。嚴格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把污染減排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加大對減排重點領域、重點工程、重點項目資金支持力度。研究經濟鼓勵政策,加快“黃標車”等高排放車輛淘汰。綜合考慮管網長度、減排效益等因素,實施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運營補助。
(三)完善減排經濟政策。
嚴格實施燃煤火電機組脫硫電價核定及扣減制度,物價部門要嚴格按照環保部門提供的脫硫投運率等資料扣減脫硫電價,抓緊實施燃煤火電機組脫硝電價管理辦法。對重點耗能行業和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實施差別電價,并逐步提高標準。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費政策,將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及管網運營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結合污染減排項目特點設計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穩步擴大金融機構對污染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規模,限制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的信貸融資。積極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四)加強減排能力建設。
加強減排業務能力建設。各區應建立污染減排專門機構,并配備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保障,以全面統籌本區域內污染減排工作。加快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能力建設,開展減排季度調度工作,及時分析掌握減排進展情況。建立各相關部門減排相關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減排統計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數據。進一步加強減排統計培訓及技術指導,建立重點減排企業減排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上崗機制,進一步強化減排臺賬和檔案管理工作。
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推進各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優化調整全市空氣和水環境監測網絡,逐步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構建全市立體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推進環境監管標準化建設,健全環境監察機構設置,完善內部管理模式,整體提升環境執法軟硬件實力。加快推進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按照國家環境保護部的部署,制定并落實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驗收、聯網和數據有效性審核的工作計劃,“十二五”期間,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要全部實現在線監控。加強機動車污染監管能力建設,完善管理機構,充實管理人員,各區配備專職人員加強機動車管理,完善工況法檢測線建設和擴大推廣遙測法抽檢。強化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減排核查能力建設,提高農業源減排監管能力。
(五)加大環保監管力度。
進一步規范減排設施運行管理。研究出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電廠脫硫脫硝設施和畜禽養殖場治污設施等重點減排行業運行管理規范。按照國家、省減排核算要求,繼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中控建設,強化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監管,推進電力企業脫硫設施運行規范化建設。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明確排污許可證總量指標分配方法,禁止超總量排污、超標排污和無證排污。減排重點企業要制定污染減排的內部運營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確保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長期發揮減排效益。
加強對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現場檢查,定期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嚴禁超標超總量排污、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擅自停運及偷排偷放行為。開展機動車道路抽檢工作和尾氣排放停放地專項檢查,對排氣不合格的機動車責令限期維修。由環保等有關部門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將企業節能減排等環境行為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限制貸款,推進綠色信貸。
(六)深入開展減排宣傳教育。
加強面向不同社會群體的污染減排宣傳教育和培訓,營造全社會污染減排氛圍。每年制訂減排宣傳方案,多渠道、多形式宣傳“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的重要性、緊迫性以及政策措施和階段性成效,宣傳減排先進典型,揭露和曝光嚴重污染環境的反面典型。強化對重點減排單位的污染減排法規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廣大企業的減排責任意識。組織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社區等開展減排科普宣傳活動,大力倡導節約、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鼓勵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等有序監督污染減排工作,充分發揮職工減排義務監督員隊伍作用,不斷拓展公眾參與渠道。
五、明確部門分工,形成減排合力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減排工作深入開展。各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市人居環境委:根據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和要求,牽頭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負責與環境保護部、省環保廳、市級有關部門的協調;編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規劃與計劃,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的政策建議;負責分解污染減排任務,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各區、各部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市級有關部門開展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績效;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會同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完善環境保護稅費政策,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負責檢查、指導、督促各區各部門落實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情況,對重點減排項目開展日常督查和專項執法檢查;負責全市減排數據的技術核查,建立污染減排基礎檔案;負責編制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測分析報告,按季度、半年、年度編制減排形勢分析預警報告;會同市公安交警局、交通運輸委、經貿信息委做好全市機動車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減排其他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將減排重點工程優先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產業結構導向目錄;按照國家和省關于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相關要求,牽頭組織開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大力發展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利用比重,探索建立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運行機制;負責建立完善新建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
市經貿信息委:組織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對各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告各區執行情況;會同市人居環境委制定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計劃及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配合市人居環境委組織、指導各區政府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組織推廣集中養殖、集中治污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推動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督促指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建立生產運行和污染處理設施運行的減排臺賬及各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程落實情況;配合市人居環境委,促進電力企業按時完成煙氣脫硫改造和取消煙氣旁路工作。
市財政委:牽頭制定全市污染減排工作的財政政策;負責安排和管理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配合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協調指導解決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問題;負責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對海洋的監測及陸源入海污染物的監視監測,開展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環境容量評估和總量控制工作。
市交通運輸委:會同市人居環境委、公安交警局制定和實施運營“黃標車”淘汰工作方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實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同時統籌協調推進配套管網建設;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對污水處理設施產業化運營進行行業監管;負責推進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負責督促、指導污水處理廠深度治理,開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回用率;負責指導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完善中央控制系統建設;負責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標準。及時修訂重點行業用水定額標準,促進節水減污。
市公安交警局:研究開展“黃標車”淘汰退出機制,配合市人居環境委、交通運輸委、經貿信息委開展“黃標車”限行工作;加強機動車強制報廢管理;配合市人居環境委做好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機動車排氣檢測工作;負責提供全市的機動車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有關資料。
市統計局:負責定期向市人居環境委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數據;協助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
市市場監管局: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等規定設立企業須經環保部門批準的,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對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但未依法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環保部門予以查處;加強車用油品質量監管,定期向市人居環境委提供油品質量檢測報告。(深圳市人民政府)






